现代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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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团的伦理建构力

集团伦理或组织伦理已经成为目前最具前沿意义的“中国问题”之一,因而必须成为伦理评估的重要因子。

其一,改革开放使中国发生的最大也是最深刻的变化之一,就是进入所谓“后单位”时代。如前所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特质是家国一体,由家及国,它是中国文明的特色及其对人类文明的最大贡献,也是中国文明面临的最大难题。在这种文明形态中,“家”如何与“国”相通一体是基本课题,因为在“家”“国”之间,有一个巨大的跨越,家—国链的断裂将导致文明的严重危机。毛泽东时代的最大文明贡献之一,就是创造性地在“家”—“国”之间建立了所谓“单位”,所谓“单位制”。“单位”往往既是伦理实体,又是政治实体。作为伦理实体履行丹尼尔·贝尔所说的“第二家庭”的功能,作为政治实体,不仅与国家相通,而且对个体履行教育督察等政治功能。企业、事业、学校等林林总总的“单位”在分工体系中各有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但毫无例外都必须具有伦理与政治的两个基本功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解构了“单位制”,个体走出家庭之后相聚合的各种“实体”,事实上主要是利益共同体,伦理和政治的功能被严重弱化甚至彻底消解,成为“无伦理”因而也是“没精神”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与国家之间的旷野已经出现,横亘于它们之间的不是“单位”,而是“集团”。

其二,根据我们所进行的全国性大调查结果显示,80%以上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当今社会造成最严重社会后果或道德上最大恶的行为,不是个体,而是集体或集团。从假冒伪劣到生态破坏,再到企业大爆炸,导致最严重后果的不道德主体不是个体,而是集团,这是当今中国社会必须承认也不得不承认的事实。20世纪中叶,英国哲学家罗素曾满怀担忧地指出,人类的命运正在被一些“有组织的激情所破坏”,譬如战争就是最癫狂的集体行动的“恶”。在世界文明史上,集团的恶比个体的恶造成的灾难更深重也更值得警惕。

其三,市场经济、个人主义、理性主义,使“后单位制”下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根本性变化,利益逻辑成为根本逻辑,无论集体还是组织,都可能因为迷失精神目的性和伦理上的自我调节能力而沦落为“无伦理”的集团,其中最典型的是企业。在单位制转型过程中,关于企业的最重要也是最著名命题之一,便是“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企业从一个集伦理、政治、经济三大功能于一身的社会公器,成为一个简单的“经济实体”。于是,无论个体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逻辑和历史地存在一种危机:从经济实体沦为“经济动物”,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发生根本性蜕变,导致集体行动的恶。在内部,由于伦理的精神力量和政治的制度力量退隐,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只剩下利益驱动,于是不仅集体行动,而且共同体的存在都可能因为利益状况的变化而产生经常性危机,中国企业旺盛生命周期的短暂与伦理凝聚力的耗散有着直接关联。

其四,在集体行动中,存在一种伦理—道德悖论:“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8]。许多集团行为,如假冒伪劣,生态破坏,往往因对集团内部关系来说可能有利可图而是“伦理”的,但对社会来说,却是严重的恶。集团或集体具有双重主体性和双重功能,在内部关系意义上是整体,在外部关系意义上是个体,所谓“整个的个体”。内部关系的伦理性掩盖外部关系的不道德性,不仅是一种“平庸的恶”,而且导致“最大的恶”。根据我们2007年全国性大调查的信息,如果某一行为如排放污水,将对自己及所在共同体带来很大利益,但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不举报”与“沉默率”的总和高达41.9%。[9]它说明,“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已经不是可能,而是现实。

以上论证的结论是:必须对集团行为进行伦理测评和道德评估。以往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建设实践有一个共同盲区,即教育、评价、建构的对象都只是个体,最多是所谓职业伦理,而所谓职业伦理归根到底是个体伦理。集团行为长期逃逸于伦理评价和道德归责之外,这是社会风尚和伦理道德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这种居于“家”“国”之间的中介环节是什么?组织、集体、共同体?“集团”的表达最恰当。“集体”“共同体”都有“体”,因而是“有精神”或精神家园的,而“组织”既是名词也是动词,更多强调共同行动形成的过程及其目的性,根据西方管理学理论,组织必须具有共同目的、协作的愿望、信息三要素。而“集团”不同,它是个人的“集合并列”,本质上是“无精神”的,利益驱动是集团形成的最重要动力。所以,在“后单位制”下,如何将“单位”退化而成的诸多“集团”通过伦理的和精神的努力提升为“集体”“共同体”,也是一个重要任务。

如何对集团伦理进行评估?在操作上,可以将除政府机构以外的所有组织都作为评估对象。评估的逻辑结构有三:集团伦理关系、集团道德行为、集团的伦理—道德素质。其中,集团的伦理建构力是核心,它考察“后单位”背景下各种集团组织对自己的伦理实体性的自我认同和自我建构能力,表现为集团组织的伦理自觉、伦理自治、伦理自制或伦理自律,是集团在伦理上的自我调节力。

集团伦理关系:集团的伦理实体性。包括集团内部的伦理关系、集团与社会的伦理关系、集团与国家的伦理关系,它们表征集团的伦理自治能力。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上,“实体”是存在与精神一体的概念。当一个集团不仅以组织形态存在,而且个体在自我意识中认同这种存在并且建立起与它的精神同一性时,集团便成为实体。实体以精神为灵魂,那种“没精神”的集团,只有肉体没有灵魂。伦理关系是个体性的“人”建立与作为自己的公共本质的实体性的“伦”的关系,并以此处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况。内部伦理关系包括:个体对集团在伦理上的认同度;内部利益关系的公正度;内部人际关系的亲和度;个体的自我实现度。集团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包括社会大众对集团的伦理评价或伦理上的美誉度,集团对所在区域伦理环境的影响;集团与国家的关系包括集团履行国家义务的状况,集团对国家政治的响应与参与状况,政府部门对集团的伦理评价。在此三者基础上,还有总体性的集团伦理环境、伦理文化,以及重大伦理事件和伦理故事。

集团道德行为:集团的道德主体性,或集团作为道德主体的状况,其核心是集团道德行为的自律或自制力。包括:(1)集团道德行为的道德自觉度,如集团的伦理理念、伦理宪章和具体的道德制度;(2)集团的社会责任状况,如参与公益慈善、遵守道德规范状况;(3)产品的可信度,履行道德义务如纳税状况;(4)集团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率,如集团贿赂、环境污染、恶性道德事件等。

集团的伦理—道德素质评估:核心是伦理道德的自我调节能力,着力点是经济冲动力与伦理冲动力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体与集团行为的义利价值取向;义利冲突中价值让度与行为选择;集团内部的伦理聚合力与外部道德冲动的强度。

总之,伦理实体性即在内部与外部关系中作为伦理存在的自治力,道德主体性即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制力,以及义利价值冲突中的伦理调节力,是集团伦理评估的三大着力点。其中,社会贡献、公众评价、重大伦理事件、恶性道德事件、内部伦理关系与外部伦理环境,是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的重要评估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