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代汉族家庭的规模结构
家庭规模,即家中人口的数量。社会学领域按照成员个数,有大、小家庭之分,但也并没有统一固定数量的严格界定。划分的意义仅仅在于对各种家庭进行更好的分门别类,有利于各学科的学术研究。对于金代汉族家庭人口数量的统计,本研究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归纳出每一普通家庭到底由多少人组成,而旨在分析总结出金代汉人社会中到底何种家庭形态是普遍存在的?为什么?其他形态的家庭生产生活方式,又都有哪些?具体表现如何?异族统治下的汉族、女真族家庭到底有没有差别?
一 规模结构统计
金代与唐、宋、元、明诸朝同处于古代社会的发展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并无根本上的区别,每户平均人口的数量应大体相近。[1]具体量化而言,西汉以后“绝大多数一统政权比较稳定阶段的全国性统计数字每户平均人口都在4.5至6之间”。[2]金代,女真户中平均为8口[3],《金史》中根据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户数记载得出汉户中平均为5口。梁方仲在将民族差异暂忽略的前提下,得出金代平均每户口数在5.96—6.71[4],袁祖亮研究得出每户平均达到6.5人以上[5],王新英等统计出金代家庭子女生育平均数应不超过4.1人,据此估算出金代家庭人口数量应不超过 6.1人,并强调从家庭结构角度估算出的金代家庭人口数量结果,与唐、宋两代家庭人口平均数无明显差异,符合历史发展规律。[6]依此总结,金代户均口数大致介于4.5—6.71。
另,我们所见金人关于每户人口数量的具体描述不尽相同,一家有10口[7],11口,13口,也有4口,7口,亦有三房25口。[8]图1—1到图1—3,展示了三个金代汉族家庭人口规模代际情况,三家庭户均人口在4—12口。[9]生活地区以及社会阶层的差异容易造成家庭形态的差异,但时人的描述加之史载家庭实例,也约略可以反映整个金代汉族家庭人口情况。
图1—1
图1—2
图1—3
家庭基本形态,由规模和结构两要素决定,意即与家庭成员多少、所处代际层次关系密切相关。子女作为家庭基本成员,其数量奠定家庭规模的基量。子女生育情况,从目前出土金代石刻中,选取有明确子女记载的167个较为完整的汉族墓主家庭进行统计[10],经计算共有子女705个[11],从家口数量上来说,每个家庭平均拥有子女个数在3.5—4个之间。[12]又,载入史书记载多为官宦富贵家庭,生养子女条件较普通平民家庭宽裕。再者,表中有多妾现象。因此一般金代汉族平民家庭妇女人均成功孕育子女个数至多为3。另需考虑,孕育子女个数与人寿命息息相关。选取人物列传以及碑刻墓志中有较为确切卒年记载的181名金代男子年龄计算来看,平均寿命为62.58岁。金代海陵、世宗、章宗年间均存在敬老赐官,其耆老受官年龄以70为限。比如,房仲亨祖“□一郡耆旧□□□寿□□得遇天德元年恩泽。授保义校尉”[13];承安二年(1197年),赵彦“以耆老受官保义副尉”[14]。所授官虽为九品,亦并未见他朝记载,但在金朝处于盛世的世、章时期,参以年龄补官,与战时入粟补官截然不同。而且出于其他目的的可能性较小,理解为繁盛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更为妥当,也反映出时下寿命能够达到70甚为不易。所以,社会中上层人均寿命约为62,其他更低,尚属合理。另,王元德二孙起名五十八、六十一,李汝为长子名八十三,赵励孙女一名八十一、一名九十二。因此“五十八”可以算作百姓希望追求的“高寿”。[15]社会中上层男性群体尚且如此,普通平民低于此。按照女子平均寿命与男子大致均等,并初婚年龄17、18岁[16],最多可以繁衍三代。[17]假设一对夫妇生育3子女且均为男性,到第三代家庭人口数量在30左右,第四代40左右。这当然不包括兄弟同居共财、妻妾众多的家庭在内。因此,人均寿命和人口平均出生率使得金代汉族家庭人口数量和代际都不可能达到较大规模和较复杂结构。
表1—1 金代汉族家庭成员规模结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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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而言之,金代汉族家庭属于传统的五口之家,具体而言也就是一对金代汉族普通平民夫妇与三子女组成基本家庭共同生活,这一类型亦是金代汉族家庭的基本存在形式。鉴于人均寿命、出生死亡率以及类似五月为恶月生子弃不敢举等古今俗忌[18]对家庭规模结构的影响,三代之内家庭户均人口发展到30左右实为合理。
与唐宋诸朝相比,每户平均人口的数量应大体相近。西汉以后“绝大多数一统政权比较稳定阶段的全国性统计数字每户平均人口都在4.5至6之间”。[19]这与以上统计出的金代汉族家庭基本规模也相符合。金代汉族家庭基本形态,应该是延续以往的汉族家庭形态,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汉族在金代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仍然以农耕类为主。通过对《金史》中有关发展农业的记载来看,整体上金代是重视农业生产的,劝农措施显著。灾荒以及救灾的频繁,也从侧面反映了人口与农业的积极发展。另外,宋代民众的赋税负担是极为沉重的。[20]而辽朝赋税征收数额的多少及轻重程度,史书虽无明文记载。但相对来说,是较轻的。[21]金代的输纳均比五代、辽、北宋为轻。[22]所以从表面上反映出来的情况看,似乎难以看出金代经济政策对汉族存在强有力的压迫措施。类似宏观类记载,反而更反映出以汉族参与为主的农耕经济的相对繁荣。即便石刻当中,能找到的有关经济重压政策的反映,也是零散其中。所以,金代农业呈现良性发展,且汉族百姓赋税徭役负担不算过重,如此经济上的“宽裕”环境,对于延续汉族一直以来的稳定的家庭形态,问题不大。还要注意,汉族在金王朝辖境内虽是异族域内生活,但仍然是主体民族,而不是作为某种“少数民族中的少数民族”的地位而存在的,始终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是经济上对金代异族统治下的汉族家庭形态研究,整体宏观上要考虑的。
至于女真倾向性政策对其影响,也就是所谓的时代特色,当然会有。农耕经济在金代发展的延续性,是其家庭形态保持稳定的关键,与之相伴随的金代官田地租收入增加、人头税加重,也呈现出传统汉民族所生活的中原地区,又有了很多落后的因素。[23]这显然与异族统治下的政策紧密相关,对汉族家庭带来本不该存在的影响。金朝统治者出于稳定本民族统治的政治需要,必须使全部猛安谋克户成为社会上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殊的社会群体,为此采取一系列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保护他们的利益,给金朝的统治带来了民族统治的色彩。[24]首先,女真、汉族之间要面临的就是争地的问题。金代为了统治新征服地区,女真人多次南迁到中原地区[25]。据统计,“大定二十三年在中原的猛安谋克约有户39.4万,口396.9万”[26]。移居中原的女真猛安谋克户,与汉人交叉错居,势必与汉族百姓发生种种矛盾。起初,女真人并没有在中原屯田的打算,而只是掠夺人口和财富。他们原来生活在地广人稀的金源内地,不缺少土地,粗放式经营。屯驻中原以后,仍然是不讲求精耕细作。一旦土地肥力下降,即弃置不耕,他们认为,这是分给他们的土地有问题。[27]大定十七年(1177年),世宗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贫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28]女真贵族强占土地的例子在金史中还有许多。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800顷。椿年子猛安参谋合、故太师耨盌温敦思忠孙长寿等,亲属计70余家,所占地3000余顷。山西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30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地,何以自存。[29]大定十九年至大定二十三年(1179—1183年),中原各地的猛安谋克进行了频繁的迁徙,目的也主要是用肥沃的土地代替他们原有的相对贫瘠的土地。于是,这种强夺百姓田地的过程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金朝的括地运动就此一发不可收拾,对汉族百姓这是极大的打击。其次,北方汉族人民的耕地被猛安谋克屯田户占夺,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但其最终结果却是封建化范围的扩大。这种封建化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女真权贵的封建化。[30]具体到汉族家庭中,女真权贵的封建化无疑使得百姓生活更加困苦。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世宗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31]二十二年(1182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垄无一苗者”[32]。中原各地女真人把田地租出去收取课利,有的甚至不耕作任其生长。再者,猛安谋克屯田户,与百姓佃种官田完全不是一回事,他们对金朝政府不存在租佃关系。金代汉族百姓缴纳夏秋两税的土地税,猛安谋克女真户缴纳牛头税,比汉人负担的两税要轻很多。牛头税的施行使得他们有权无偿使用土地,但既不属于地租也不属于人头税。女真人负担的这种特色税制牛头税,毫无疑问是不利于汉族民户的。女真这种公有制陷入中原汉族封建私有制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就很难继续维持下去了。猛安谋克户更普遍地接受了以土地租佃和买卖为特征的封建经济关系。[33]于是,汉族民户无地成为佃户受到盘剥。
所以,金朝汉族百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加之女真人本身的游牧经济结构原因,他们在华北及其周围肆意放牧围猎。“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34]。金世宗时唯有河南、陕西两地“人稀地广,覃莱满野”,“覃莱满野”并非全是荒地,只是利用方式、产品结构改变了;金朝末期,新蔡(今河南新蔡)征收赋税都以牛数多少为差。[35]同时,汉族百姓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女真人强行交换、侵占。在此基础上,赋税徭役缴纳的不平衡又加剧了这一生活上的经济负担,可以想象出当时汉族百姓“寄人篱下”生活的不易。这是女真、汉族共处一朝所不可避免带来的。
就家庭形态而言,女真和汉族是有差异的。家庭形态包括规模结构,当然也包括家庭日常生活等各方面,这里仅就规模结构而言。[36]金代“父系大家庭并不是女真社会的基层社会单位的主流”,而且像父系大家庭那样几代人同居共财的情况并不存在。[37]金人眼中的“家”与汉族眼中的“家”,本身内涵就并不等同。所以呈现的家庭形态是以两代同居的多偶家庭为主,兼具兄弟联合式家庭或者三代同居的主干家庭形态。显贵之家则是带有依附人口的复合式家庭。通常意义上的“家”,规模完全可以达到7口之家,5—7口都属于女真血亲家庭的正常波动范围。但实际上,金代女真社会贫富分化严重,每户人口数量从最基本的4口至100口以上都很常见,所以据户均人口数字得出的结论恐怕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上层统治者的家内结构更为复杂,无法简单等同于血亲家庭。[38]女真家庭公社式的家庭形态早已经不是汉族基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且汉族群体内部并不会出现如同女真如此大的差距。这一点,从根上,与汉族社会大大不同。那么,造成差异的原因何在?这是否是金代女真异族政策所导致的?汉族、女真族家庭形态在金代所体现出的不同,并非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异族统治下政策所致,其自身经济成分结构、生产力生产关系起到最为关键的作用。韩世明强调,不同时期经济特征的相异是家庭形态动态变化的根据所在[39]。“游牧”相较于“农耕”,如果简单以从落后的游牧转向进步的农耕来看女真人的经济生活,是不可取的。金统治者大力提倡农业,引导部分女真人转向农耕活动,汉人南迁定居、垦荒,制造先进农具,传播农业技术,对于女真人向农耕经济转化必然具有重要影响。当然,这更与游牧经济的难以自足性有关,农耕的发展可以改善这一情况。所以金代女真人经济模式就会出现半农半耕、粗放式农耕等类型。因此,女真人“家”的组合形式,是一种为应对其自身游牧经济结构而做出的行动。它具有临时性,但与临时性矛盾共存的是,有些“家”较具稳定性,其成员家庭间的紧密关系也较持久。原因在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农业具备一定规模,自然需要家里长期有人管理经营耕地,所以即使析居,犹相耕种,家庭公社自然能够形成且长久。所以,即便金律明确规定女真“不得令子孙别籍,其支析财产者听”[40]。“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41],而汉族则明令禁止异居,也无法改变“族”在基层社会的重要性。由“家”构成的“族”,才是女真社会与政治互助单位。这也是金代女真“兄弟虽析,犹相聚种”的根本原因。
政治上,具化到家庭相关的面相,主要表现在官职的选任上。整体而言,金代出仕者共648名,按照统治阶层种族分配,汉人占40.1%。女真族与非女真所占比例等同。并且三品以上官员530人当中,汉人占37%,女真占52.8%;四品以下118人,汉人65名,占55%。大体可以计算出,女真324名出仕,260名汉人出仕,相差并非深远。[42]再看一组数据,金代汉族宰相47名,占29.56%;女真族出身宰相92名,占57.86%;契丹、渤海两者加起来,共20名宰相,占12.58%。[43]第一组数据,看似女真和汉族旗鼓相当。第二组数据,因为是高官,差距已然拉开,但是也并未到悬殊的程度。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计算的过程中,所有比例得出的分母,女真、汉族是同一数字。也就是说,这只是针对于所有出仕做官的人来讲的,针对所有宰相讲的,而并不是针对所有女真人汉人来计算的,并不能体现女真人在女真人中出仕甚至担任高官的情况,以及汉人在汉人中能够步入仕途甚至飞黄腾达的不易。当然,女真族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即便金代官俸颇丰是共识,但其他民族并不能享受,这显然影响家庭形态。
辽金相承,但与金代相比,仍有细微差别。辽代汉族家庭人口无专著专文探讨,但辽代人口研究一直深受学界关注。辽代人口考释重在精确户均人数以及人口总数,辽代人口总体数量,忽略契丹、汉民族之分,每户人口数基本取值为4≤X≤6.5。研究直接指向辽代的人口而并非旨在家庭形态。辽代男性平均寿命58.5岁,女性略高为58.9岁[44],但略低于金。每户子女个数在5.3左右,排除内外因素,辽代汉族子女个数在5个左右,且每个家庭子女个数在8及以上家庭,所占比重明显高于金代,多属于多妻妾家庭。这已然超出了传统的中原汉族社会五口之家的规模。就家庭结构而言,辽代汉族家庭,家庭发展延续性差。主要表现为父与子所形成的主干家庭占有重要地位,孙子女辈明显较少。主要原因在于,辽代家庭的世俗功能性更强,劳动力的需求较大,满足当下的基本生活是根本,所以同辈父兄的结合更为常见。
同一时期的西夏以同居共财的扩大家庭为主,以其他类型的家庭形态为辅,与同时代的宋朝的家庭形态相似。一般以二代、三代同堂为多,世代同堂虽然被极力宣扬,但这种现象仅为少数。唐宋同居共财的家庭存在方式由国家法律予以强制地规定,不允许家庭任何成员特别是家长私自另立户籍,目的是为了防止分割家庭财产。而西夏法律规定,只要父母同意,子女可以分家另过。这一点与辽金对待契丹和女真是完全相同的。鉴于少数民族特性,家庭内部同辈之间的关系地位要较为平等,家庭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以是否同居,是否有实际的抚养、收养关系,作为依据。[45]唐宋等传统的家庭则完全以血缘为根本,体现儒家伦理原则,所以还是存在差别。
金内部女真、汉族,以及金与宋、辽和西夏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就地域而言,与金源内地相比,家庭形态有无不同?现蒐集墓志共174[46]方,能够明确区分行政区划的一共143方,而归属于现代东北行政区划的金代行政建置,仅见于北京、上京以及东京三路。只要祖籍、墓志出土地和埋葬地有一地属于东北就算在内,仅15方,占10%;燕云和豫鲁所包括的山东路、中都路、河北路、河东路,是最多的,共100方,占70%。如果简单以关内、关外作对比,关内占90%。(京兆府路:5例;凤翔路:2例;鄜延路:1例;山东东路:11例;山东西路:9例;西京路:9例;中都路:27例;大名府路:4例;河北西路:21例;河东南路:18例;河东北路:14例;河北东路:1例;南京路:6例;北京路:9例;东京路:2例;上京路:4例;区划不明:31例[47]。)
具体而言,15方墓志当中,只有吴舜辟一个人是真正的“东北人”。吴氏属于北京路“龙苑北中水县久居之乡民”,是民而非官,所以并无迁徙各处的经历。其墓志于辽宁省北票县扣卜营子乡出土。所以可以推测,吴氏很可能世居东北且葬于东北;郭峤、信亨祚、郭建[48]、杨瀛[49]、吴前鉴[50]、吴璋[51]、张汝猷属于祖籍东北,但均做官于外地[52]且葬于外地。康德璋世为辽阳人,父亲并未做官而是讲学于乡里,曾祖任澄州刺史,祖父任咸平路转运副使,康氏也以咸平君荫邯郸、沂州酒官。可见,其祖籍的确为东北,而且上几代也曾居住在东北。但后历任官职逐渐离开东北进入中原,最后也并未归葬东北;张雄祖籍东北,做官于外地[53]但葬回东北;张行愿祖籍东京辽阳,墓志出土于今辽宁省辽阳市,葬于天井山。据墓志,张行愿做官枢密院令史。天辅七年(1123年),枢密院始置于广宁府。天会三年(1125年)下燕山。张行愿78岁去世,天会三年他仅仅13岁。可见,张行愿也属于做官于关内;刘元德懿州顺安人,葬于咸平紫霞先茔园旧麓,墓志出土于辽宁开原。懿州与咸平虽隶属于不同路,但都属于祖籍东北而葬于东北实例。刘元德曾先后在西京路弘州、河北西路通州、南京路汝州、中都路涿州任职,但是他是否在东北生活、生活多久,无从知晓;赞皇郡太君梁氏北京路广宁人,但终于坊鄜延路州;齐尧举夫妇,居北京路宁昌,墓志出土于辽宁阜新;冯开父亲金代咸平府新兴县人,且葬于村南之祖茔。
依此,虽祖籍东北,但其实绝大多数并未在东北繁衍生息,而是都在传统意义上的燕云、中原地区生活。所以,其家庭结构规模体现的并不是东北地区汉族家庭形态。加之,此类实例数量太少,就谈不上集群分析,详细确切情况无从知晓。金代汉人发展到松花江以北,张广才岭以东地区。[54]从人口分布看,在金朝统治的南部以汉人为主的地区,占金朝总户数的83.45%,其中绝大多数仍是汉族。[55]宏观上来看,咸平府(今辽宁开原北)及相邻的临演府路(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是又一重要经济区。农业生产颇具规模。辽宁南部地区人口稠密,垦殖率高,农业生产比较发达。[56]但游牧民族仍然是统治阶级,畜牧业的专业地域依旧很大。所以,在东北地区汉族人口还是鲜少的情况之下,具体的家庭形态因为材料的限制,无法得知。
表1—2 金代出土墓志中汉族丧主祖籍、埋葬地以及墓志出土地统计[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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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辽代汉族男性墓主去世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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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辽代女性墓主去世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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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类型家庭
传统社会,家庭的繁衍与家庭的组建一样,也十分困难。一个普通家庭中成员的数量结构、代际层次、地位关系、权利义务都与当下社会制度密切相关,而且容易受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的影响,形成残缺家庭,比如一人之家和祖孙隔代家庭。
(一)一人之家
金代一人之家多系鳏寡孤独家庭,家中成员以孤寡年老无侍者为主。沁州武乡县岩良村刘方,“今为年老,别无房亲子嗣”。刘方各房亲人皆去世,膝下又无子女继世与投老送终,形成一人之家。无奈之下将户下房地施与寺庙,以期百年之后得以寺僧的追荐。刘方虽然已经形成实际生活上的一人之家,但他将家庭中去世成员也一并列于施地碑后,碑记中依次列“先祖以下姓名、忌辰于后:祖父刘澄十月二十,祖母杨氏十月十五,母李氏六月十三,父刘渊十一月二十日,母庞氏九月初七,叔父刘□五月二十,婶母□氏十一月十七,兄刘原十一月十六日,阿嫂郭氏正月二十八,妻王氏十一月十七日、贾氏十月二十,侄男刘大麟八月二十一。今将所有地土亩垄、祖先以下姓名开立在前,恐后无凭,故立施状为据。癸巳年二月 日 施地人刘方”。[58]不强调独施,意在将此善行当作与他的祖父、叔父、婶母和妻子全家所为,由此可以看出血缘、家族对于金代百姓来说十分重要,而祭祀仍是维持血缘宗亲关系的重要方式。
金代丧偶异居可随子女生活,但子女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照顾,使这一群体更易形成一人家庭,且现象颇多。沂州吴真、邓州范三犯法当死,亲老无侍,形成一人之家。[59]金代尚书省规定,子孙在外远游,祖父母、父母无人侍养,“甚伤风化,虽旧有徒二年之罪,似涉太轻。其考前律,再议以闻”。[60]从朝廷的角度,家中长辈无人侍养有伤风化,所以要量以刑罚,也可以理解为,是家庭所承担的伦理教化功能出现了问题所以要进行整治,而并非担心百姓最基本的日常生活。
金代丧偶可以再娶再嫁,百姓都允许置妾,更何况于娶妻,无妻尚属不合社会评价标准和舆论之事。姬平叔年四十余岁丧其配,不复娶,因此事而被赵秉文称之为“反”[61];王中立亦虽家豪于财,但四十丧妻,遂不更娶[62];张良辅中途丧妇,章宗怜有所赐,而张辞谢并“洁居终身”,“侍婢不得至其前”。[63]子女长成析居,如此一来形成孤寡家庭。根本原因无外乎“无后为大”的儒家孝道伦理要求。金汉人因妻死不复娶而形成一人家庭的情况较为少见,但仍不乏记载,载于史册的原因理解为“忠贞”“贞烈”观的变相宣扬似更为妥帖。
鳏寡孤独一人之家多无力营生,朝廷针对此特殊群体进行救济和赡养。皇统元年(1141年),“诏赐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绢二匹、絮三斤”[64];大定十六年(1176年),“诏诸流移人老病者,官与养济”[65];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鳏寡孤独人绢一匹、米两石”[66]。天寿节设施老疾贫民钱数,诸京、府等不等,诸孤老幼疾人,各月给米二斗、钱五百文,春秋衣绢各一匹,身死者给钱一贯埋殡。[67]但实际上,根本达不到根本解决的目的。
在金代汉族家庭类型当中,一人之家属于特殊类型,是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组成形式不可缺少的一种。
(二)(外)祖父母与孙子女组成的隔代家庭
未成年而失怙恃,又无兄姊或兄姊同样不具备独立生产生活能力,多依(外)祖父母存活,组成断代家庭,由隔代祖辈抚养长大。如阎长言、史肃、周君幼孤,分别养于其从祖、外家和祖母。[68]与祖辈一起居住的同时,已经多离开原来家宅。如田德秀本沧州人,少孤而养于外家定襄赵氏,故多居于忻。[69]在同居共活的过程当中,祖辈对隔代子孙的抚育尽其所能,犹如父母。曹珏养于祖母史氏,祖母少长教之读书[70];康伯禄既孤养于外祖田氏,饮食卧起,躬自调护,备极劳苦。[71]这一群体直至能够具备独自承担生产生活重担的能力,便结束此类同居共活家庭结构。节妇乐氏,幼亡父母,依于外族,外王父李荣鞠养之,年十五适本关刘璋,离开依养外祖家庭。[72]
此家庭结构的形成属出于无奈,并无形中给年长祖辈带来生活上的压力。但祖父母在替代其父母履行责任同时,也享受理应得到的权利。如乔孝先生而孤,事太夫人某氏,孝敬纯至,问安视膳,躬侍汤药。[73]此种类型的家庭生活方式,属于时代和现实生活作用的必然产物,历代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