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代汉族同居共财大家庭
金代提倡同居共财,以三世同居为义居基本标准,并对孝义之家有程式完备的申报奖励制度。此家庭组织类型,多见于高官显贵豪族阶层,普通百姓多因生存所需组成临时性质的同居合活家庭。这样的特点,是由许多原因综合作用所导致。
一 同居共财大家庭及其同居情况分析
“中国社会以分居为不孝不悌,以五代同堂为美德,这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所以谁也不能否认中国是个行大家庭制的社会。”[74]金黎民百官,生时“三代同居孝义之家,委所属申覆朝廷,旌表门闾,仍免户下三年差发”[75],并定仪制;殁时“往往刻墓幢于寺观中,前刻《尊胜陀罗尼经》,后记三代及子孙男女姓名”[76],借此以乞冥福扬先德。无论生死,金廷都提倡同居世系家庭,并以三代为旌表标准和儿孙盛的彰显。且赋予法律,金袭唐律,唐律子孙需孝敬长辈故同居共财,金代规定汉人不得别籍。
又至元十一年(1274年):
中书省御史台呈:切闻为人子者,养亲当致其乐,不敬其亲谓之悖礼。伏见随路居民有父母在堂,兄弟往往异居者,分居之际,置父母另处一室,其兄弟诸人分供日用。父母年高,自行拾薪,取水执爨为食。或一日所供不至,使之诣门求索。或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恳留。循习既久,遂成风俗,甚非国家所以孝治之意。今后禁约:父母在堂之家,其兄弟诸人不许异居,着为定式,如此庶使。[77]
《大元通制》承袭唐、宋、金诸王朝法典基本精神,禁止异居,在于国家“孝治之意”。金代亦是给健在父母赡养终老,维护传统风俗。但法令往往与实际的民间执行存在落差。从三代同居共财孝义之家“免户下三年差发”的丰厚奖赏以及实际出现史例来看,金代汉族孝义之家较少,虽不乏类似自曾祖以下,族人十余家,多相附而居的记载,但同居共财大家庭较少出现,即便有,也难以长时间维持,反而无论富贵贫贱先世既葬之后,仅仅两三代之间,问其谁是祖谁是高曾,“卷舌而不能言者。十常七八”[78]。不知身之所出,而经济原因是最为根本也是最为现实的原因。
表1—5 金代汉族同居共财大家庭统计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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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汉族三代孝义之家并不普遍,但有其同居共财的存在方式和特征:兄弟横向世系同居现象较为普遍,亦以共财为主要特点。金代共财与否与是否异籍密切相关。异居、异财未必能够异籍,但别籍往往不共财,正所谓“同胞而至别籍,往往起讼”。[79]元代父母生病过世之后,“不以求医侍疾丧葬为事,止以相争财产为务”。所以以此为戒,合酌古今,究得旧例(金《泰和律》),只要祖父母父母在,“许令支析者听,违者治罪”。
金代汉族同居共财,称为过渡性同居合活,更为妥帖且更为普遍,多因兄弟之间的相互照顾而产生。宋代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较多,相对同居合活家庭现象较少,兄弟家庭同居功能由实惠的救助转变成一种博取义居名誉的方式。[80]金不同于宋,单纯追逐孝义、博取名誉,显然并不能够组成以及维持此家庭结构。生存的需要更成为相互之间维系的纽带。曹长卿12岁,父母相继过世,兄弟析产异居。待其兄长既老,曹长卿事之惟谨。生病躬侍汤药,并存拊诸孤。[81]很显然,第一次曹长卿和兄长属于壮则析居后,各为小家庭单独过活。兄长年老,重新同居合活,照顾兄长以及抚育孤侄。同居合活与同居共财大家庭差异显著,比较典型的是刘秀家:
君(刘秀)少孤,敬事叔父,自幼膺门户。……君后暨叔父异籍,母老弟幼,益惇孝友,慨然复有起家之志。……一日,弟欲星居,分均之际,举无难色。……君先娶王氏,天资惠淑,爱敬舅姑(与少孤矛盾,应属于溢美之词),勤于妇职,中外贤之。……君继娶连氏,淑慎慈严,能循母道,内助有功。……一女,二子,次早亡。孙男五人,孙女三人,曾孙十二人,女二人。君之子顺,克承父志,强敏干蛊,凡所经画,应求而得。以故物产隆厚,数倍于前,遂为大姓,仅冠乡邑。君自知命之后,家事一委其子,安坐享丰腆者三十年,亦可伟矣。[82]
刘秀幼年失怙与叔父合籍同居,得到叔父的照料。此次合活,是小叔子帮助寡嫂抚养孤侄,所以在自己家中将嫂侄一并收容,而并非两个家庭的真正同居并累世下去。等待孤侄能够自立,叔父任务完成,刘秀则与叔父异籍,回归原家庭,承担起照顾老母幼弟的责任,暂时性的同居合活家庭也就随即宣告结束。后来,刘秀与其弟别籍与上不同。第一次属于壮则析居异籍,而第二次则是别籍分家产。之后刘秀一子强敏干蛊,物产隆厚为大姓冠于乡邑。刘秀命家事一委其子、坐享丰腆30年。依此来看,刘秀与其子同居共财可能性甚大。类似的事例还有王傑[83]、陈孝初[84]、孟兴[85]、赵真卿[86]等。
金代汉族家庭中,兄弟相互关照实属礼法之中,但外亲以及疏属性质与同姓宗服截然不同。金律虽明确规定“疏属及外亲留任所,满百日则徙他郡避嫌”,但实际日常生活中同居合活现象甚为普遍。杨云翼一姊适李氏,既寡,挈孤幼来归,公处之官下,公言之朝,独得不徙,抚导二甥,卒为名士。[87]李善长对母夫人之兄的孤嫠皆收养之[88]。白全道孤,舅氏僧法澄,拊育训导,恩义备至。[89]吴器玉七岁而孤,养于其姑乐亭齐氏。[90]
金代汉族家庭因各种原因析居,但彼此之间仍相互帮助,尤其战争年代。天会年间,成氏家族已经达到数十余户,时值兵荒马乱,居民纷纷逃难解散。诸成氏与昆弟商议:“当率其众据山险为之堡寨,安老幼于中以俟休息”。三年之后天下休兵,不仅成氏众族得以保全。[91]同宗之间依然存在相互联系维护的纽带,比如太原王氏昆仲扣雷文儒门以请撰其墓记[92];东海徐氏虽居异止,享祀则一。承安四年东海徐氏拜谒唐子固,为其宗族,只求一墓铭[93];保义副尉赵彦将终,谓其子渊曰:“骨肉相视,一旦如道路人,恶孰甚焉”。又特告诫孙子元英,所有获得的一切,“亦惟我祖宗实有庆,尔无遂独庇尔胤,必及其余,以答我祖宗意”。[94]金代同居共财家庭较少,真正维系其关系的并非家庭组成方式,而是血缘宗族之义。
二 同居共财大家庭难以普及的原因分析
首先,战争。金战乱频繁使得同居共财大家庭难以普及,主要体现在总体人口减少。量化到个体家庭,人口也随之减少。这就使构成同居共财大家庭要素之一的人口数量,较平时难以形成。正所谓适兵荒之难,父母昆季,殂谢殆尽。[95]金朝初年,为避汉阳质子之役,常君族属散居。有从建炎南渡而贵官者,有留居东门卢利者,有析居柏仁坊鹿者,曾祖文水迁居河朔,则寓居平山[96];兴定四年(1220年),亳州户旧有六万,“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97];冯延登因京城受兵仓皇逃难,与家人相失[98];冯璧兵乱,三女俱失。[99]即便家族繁盛,战后亦多散居,并且生活困难。保义校尉房公族人十余家,“值宋末兵火,父子离散”,“家宅□□灰烬惟存□□□至本朝天会八年,百姓既复其业,父子亦还家,居无一舍,□皆受其饥,食□霍且救其死”。[100]
多数大家庭(族)裂为小家庭而更容易逃生供养。郭子崇遭贞祐之乱,家四十口,逃难解散。[101]侥幸生存下来的百姓之家,“又多转徙南北,寒饥路隅,甚至髠钳黥灼于臧获之间者皆是也”[102]。
战争带来的不仅仅是普通百姓的死亡,亦有为官执政者。兵兴守本职而自愿殉职者,又无形中主动增加了战乱带来的人口数量的减少。大安中,北兵入境,往往以节死,如王晦、高子杓、梁询谊诸人皆有名[103];兴定末,北兵攻城陷,李鞏自杀。叔侄相继执政,俱死事。[104]
另外,战争使维持家庭最基本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极度缺乏,影响人口数量。王郁飞伯,家素富,赀累千金,遭乱,荡散无几[105];李献能家故饶财,尽于贞祐之乱。[106]因此以人为食,析骸为炊。加之“多有贫乏老幼自陈本河北农民,因敌惊扰故南迁以避,今欲复归本土及春耕种,而河禁邀阻”[107]。于是,“食且尽,闾巷间,有嫁妻以易一饱者,重以喋血之变,剽夺凌暴,无复人纪”[108]。又加上物价腾涌,百姓无以营生,锦衣宝器不能换来数升米,连缙绅士女都行乞于街上,饿死者推出城的尸体一夜之间肉都被剐得干干净净。[109]金末元初著名文学家杨宏道散文《优伶语录》,“蕞尔山城,再罹大兵,鸡犬不闻,四郊草荒。一官不调,未获禄食,亲旧离散,无所假贷”[110]。言语中透露自身生活窘迫,不是因为自身,只因遭遇兵乱生计才无着落。千里跋涉前往汴梁求个一官半职,却又深受盘缠问题的困扰。[111]生计本已狼狈,后又无所寄托,再四流窜,颠沛奔走无所占籍。太史院事杨公,正大乙酉生于其居京兆之仁桂坊,时艰,从中大夫(考)逃乱而东,不恒其居,于汴,于归德,于天平。[112]兵兴三十年,盛业大德、名卿钜公之后,遭罹元元,遂绝其世者多矣。仅得存者,亦颠沛之不暇也。[113]同居共财无从谈起。
其次,析居异财。财产的分割,也是致使同居共财大家庭不普遍的重要原因。同居大家庭以共财为主要特征,异财以析居为前提,析居原本即因家庭(族)供养能力不够从而转以个体小家庭为独立单位,继续家户的延续。但金代汉族家庭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本末倒置。通常情况下,异财伴随析居,即欲析居便隐含其真正目的是分家产,史例直接称之为“求异财”“兴析产”“析家财”,即分财产为主,而同时析居已经成了默认的事实,如表1—6。贾巨平“长兄仪,次兄成,怜公晚生,父母属念,且公等干蛊可嘉,故曲极友爱。仪子弗嗣,屡请析居。仪辄绐曰:‘二亲既有命书矣。’卒举赀产付公”[114]。贾巨平二兄遵父母愿,自小友爱其弟。当长兄仪的儿子弗嗣请求析居时,仪以父母早已立下遗书为由,将财产分给弟弟贾巨平,打消儿子借析居来分家产的目的。正因如此,也使得同居共财较难维持。
表1—6 金代汉族家庭析居异财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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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而言之,金代汉族此结构家庭较为少见,出于经济原因而析居异财则更为普遍。这一方面取决于朝廷奖惩政策实质执行贯彻力度,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普通百姓家庭的一言一行。长时间大家庭的维持由于供养能力有限,根本无法实现,这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