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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方隐瞒精神病史骗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法律焦点

一方隐瞒精神病史骗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现实案例

石生(化名),出生于1981年9月6日,父母都是某市干部,虽然家境富足,石生却很难找到结婚对象,因为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2005年8月,经人介绍,石生认识了湘妹子梁萧凤(化名)。农村姑娘梁萧凤是1981年10月26日出生的,单纯质朴的她对石生的病情一无所知。在石生父母的督促下,二人在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石生婚后一直没有发病,梁萧凤也一直没有发现石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两人过得还算幸福。2006年10月,梁萧凤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6年12月,梁萧凤与石生发生了一次争吵。这件事致使石生的间歇性精神病再次发作,而且病情日渐严重。2007年1月,梁萧凤带石生到北京看病,这才了解到石生的精神病史。梁萧凤没有因此放弃石生,而是陪着他看病,希望他康复。石生的病情历时三年多的治疗,没有任何好转,而梁萧凤与石生父母的关系也越来越僵。被逼无奈的梁萧凤,带着孩子回了湖南老家。

2010年5月,梁萧凤找到石生,要求与其离婚,石生坚决不同意。在不能与石生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梁萧凤以感情不和为由将石生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那么,梁萧凤与石生的这种情况,法院能不能判决他们离婚呢?

法律建议

法院不会判决梁萧凤与石生离婚,而是判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法律讲解

无效婚姻的基本含义前案中已有介绍,此处从简。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无效。本案中石生再结婚前便患有精神病,但向梁萧凤隐瞒了该事实,并在石生父母的操办下进行了结婚登记。而且婚后经过三年多的治疗,石生的精神病并未治愈,符合了上述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所以梁萧凤与石生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现在梁萧凤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非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当中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虽然梁萧凤起诉离婚,但法院在对石生的精神病病情进行核实属实后,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梁萧凤和石生,并依职权宣告梁萧凤与石生的婚姻无效。

法律提醒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再要求在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检,所以对于家庭环境相距甚远,自己婚前对对方基本没有任何了解,对方便要求仓促结婚情形,自己应慎重考虑。可以提出婚检后再登记结婚,以免带来结婚后的不必要麻烦。

证据提示

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用以证明石生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未治愈的事实。

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答辩预测

石生一方可能会提出诉讼时其精神病已经治愈的抗辩理由。

诉讼技巧

如果石生一方提出诉讼时其精神病已经治愈,梁萧凤应要求石生一方出具治愈的医学诊断证明或法医学鉴定结论。如果石生一方出示了此类证据,梁萧凤持有怀疑,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法医学鉴定。

案件展望

如果石生一方无法证明其精神病以及治愈,法院应宣告梁萧凤和石生的婚姻无效。

裁判设想

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判决:宣告梁萧凤与石生的婚姻无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另行判决:处理双方所生之女的抚养问题。

核心法词

婚检: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