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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无效婚姻

第一节 未到法定婚龄者如何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律焦点

未到法定婚龄者如何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婚姻无效问题和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现实案例

出生于1967年6月4日的赵章(化名),与出生于1969年5月29日的叶文(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赵章20周岁,叶文18周岁。婚后育有两名男孩。两个人在婚前、婚后感情一直一般。双方在原籍有瓦房五间。1995年,赵章在北京务工,叶文在原籍工作生活,双方开始分居。赵章于2002年8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双方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赵章的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法院无法支持赵章的诉讼请求,赵章如果认为其与叶文的感情确已破裂,应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律讲解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赵章和叶文在结婚登记时的实际年龄分别是20周岁、18周岁,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该二人婚姻应该是无效的。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诉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时间是滞后的,其申请时双方可能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甚至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此时如果必须宣告婚姻无效,将不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所以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将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本人已经35周岁,叶文也已经33周岁。此时,双方均已过了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所以赵章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醒

实际上,登记结婚时当事人自己的实际年龄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其自己是十分清楚,对方的实际年龄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其自己通常情况下也是知晓的。当时出于自己私利的考虑进行结婚登记,却想在15年后主张无效,该行为十分不妥。

文书提示

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用以证明双方的实际年龄。

案件展望

赵章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核心法词

宣告无效: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的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