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三版(21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经贸类通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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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与公司设立

(一)公司及公司分类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营利性组织,是社会组成的重要细胞。现代社会是由企业(公司)与政府、消费者三大基本主体构成的。

公司的基本特征为:

(1)以营利为目的。公司区别于党政机关以及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其必须符合四个基本条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商号)、组织机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及其对内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行《公司法》是2014年3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对有限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取消了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等。

3.公司的基本分类

根据公司法所确认的法定分类标准和法学理论的分类标准,公司的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划分,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两合公司中一部分股东为有限责任股东,而另一部分股东则为无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立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基础之上,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而在于股东之间的信任、了解和团结。无限责任公司多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立足于公司资本的数额,股东之间不一定相互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兼顾人的合作和资金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此类。

(3)按照公司资本筹集的方式和出资转让方式划分,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不对外发行股份,不对外发布财务报告,出资对外转让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开放式公司则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财务报表必须依法对外公布,出资可以自由转让。

(4)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及依附关系划分,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其在子公司中持有相应的股份(通常为控股),是一种控制性公司。子公司也为独立法人,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是,由于在其股份构成中母公司占有控股的地位,因此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问题的决策受到母公司的影响,甚至呈现出依附于母公司的状态。

子公司和母公司均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因此其债权债务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体现,母公司不得通过向子公司直接发布命令或控制其财政收支等非法干预的手段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

(5)按照公司管辖的关系划分,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下设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均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决定。必须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分公司的情况下,方可称总公司。

(6)按公司的经营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内公司、跨国公司。

国内公司是在本国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业务主要在本国开展的公司。跨国公司并非公司法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以一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应在四个以上)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的总部与分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均受所在地的法律制约。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1.实质性条件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设立不再有最低限额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故公司设立的实质性条件如下: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而对外使用的名称。公司名称由四个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商号(唯一区别于其他公司名称的部分,如“三和”)、行业所属(如“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登记、验资前,可以先办理公司名称预登记申请手续,获得名称预登记后在一定时间(6个月)内,保留该商号以便办理其他的注册登记手续。但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组织机构。公司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设立董事会的可设执行董事一人以履行董事会之职责)、监事会(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13]。

(3)经营场所。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管理的所在地。公司可以以符合城市管理的自有商铺或租赁来的地点为公司经营场所。租赁的经营场所,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可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一般以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责任的形式出现,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地位,因而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程序性条件

(1)签订出资协议。出资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出资协议,并由各股东形成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名单,授权委托指定的人员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制定公司章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股东协商确定本公司的章程,记载股东及其出资额、名称、经营场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经营范围、经营目标、经营期限以及其他议事规则等。

(3)名称预登记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预登记。

(4)验资。将出资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固定资产出资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评估)后出具验资报告。

(5)行政审批。涉及特定行业(如物资回收、旅馆酒店、娱乐等)的公司设立,必须事先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

(6)工商注册登记。以上相关资料备齐后,委托经办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后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依法成立。

公司成立后,还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公章(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制作申请和备案手续,到税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公司账户。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在于:

(1)股东人数的有限性。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最少的可以是一个股东。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限制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公司的债权人不得对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其清偿。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每一股东只有一份出资,各股东出资在公司中占有相应的比例,而不将公司的全部出资划分为股份。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认缴出资,而不向社会募集,会计资料也不向社会公布。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必须在章程上签字确认。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办事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为:(1)发起人发起;(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认缴出资并验资;(4)申请注册登记;(5)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7)公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后,应当发布登记公告。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完成。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请高级管理人员。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负责执行业务(经营管理),而是专为股东设立的专门行使股东权力的机构。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和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均可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应在召开会议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以及分立或解散等涉及公司重大问题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作出的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公司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设董事长(当然的法定代表人)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者可以连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时,可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还可兼任公司经理),履行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

董事会可以设经理(总经理)。经理(总经理)是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总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事会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1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而设1至2名监事。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被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成立后,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的,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应当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未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经协商不能确定比例的,以转让时购买者股东的出资比例确定购买比例。

股权转让后,应当在公司出资记录中加以记载,注销原出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出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同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设立要求

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设立要求有以下几点:

(1)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组织机构及管理。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时注明为一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的有关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公司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对外债务正常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2—1

A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了一人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A以公司的名义向B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加盖了一人公司的公章,B依照A的要求将款汇到了一人公司的账号上。后一人公司连年亏损,无法按期偿还B的款项。B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人公司偿还该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A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由于公司财务记录混乱,A无法举证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于是法院判决A与一人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中,该一人公司已无可被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A名下的轿车,将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该债务。

分析:《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质上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股东与一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同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也逐渐成为大企业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典型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讲究的是资本的合作,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可以说,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不是股东个人的人格。

(2)股东人数组成的无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至200人,而股东的人数没有上限。

(3)资本划分的等额股份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股份的形式划分为等额的若干股份。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募集方式实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股份转让相当自由,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依法可以在股票交易所自由转让。由于是在社会上筹集资金,因此资金的筹集也相对比较容易。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认购和募集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以及筹办事项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股份的认购、出资、股款缴纳、选举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在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购人出席方可举行)上以出席大会的认股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公司章程方为生效。

5.公司名称及机构

公司要办理名称登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6.公司住所

公司要有符合经营管理要求的经营场所,并办理备案登记。

董事会应在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其作出决议。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董事会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的职责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责。

3.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当包括有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期满连选可连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

1.股份发行

(1)股份的概念。股份是指以等额划分、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且表现为股票形式的,代表股东地位和权益的金额单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股票的形式,是公司签发并确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2)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同种类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及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

(4)股票发行的种类。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

(5)股份发行的类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发行的股份,为设立发行股份。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的股份,为新设发行股份。新设发行股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还应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2.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但《公司法》对此作出以下限制: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7)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身股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奖励于职工[14];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其中收购1)项中的股票应该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8)股票质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五、公司债券及公司财务制度

(一)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及其种类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一定程序发行、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有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债券之分。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向国务院授权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3)获得核准后,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

(4)备存资料。当公开募集债券完毕,应当制作公司债券存根簿并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4.公司债券的转让与转换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非上市交易的债券转让,价格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转让。记名债券的转让,在债券后背书或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的存根簿。可转换债券到转换期间,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转换为股票或取本获息,转换时由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办理换发股票手续。

(二)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为了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信度,须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依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照《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作。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积金提取制度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巩固其资本基础,维护公司信用,适应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要求,弥补可能发生的意外亏损,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而不作为股利分配的积累资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可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律规定公司可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在法定公积金外,依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面额发行获得的溢价款即属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还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有:弥补公司亏损,但是法定资本公积金除外;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作为追加投资;增加公司资本,但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时,可依照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作企业可依合同约定分配)。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董事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变更及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变更

除公司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外,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依法进行。

1.公司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组成一个新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必须由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通过。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应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合并后必须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等相关手续。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2.公司增资与减资

(1)公司增资。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增加原有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应经过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后,以吸收外来资本或者用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形式予以体现,并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2)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对自己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形式而予以减少的行为。公司减资应经过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司减资后,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解散与清算

1.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丧失法律人格[15]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出现;(2)股东会(大会)作出解散决议;(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依法解散后,依照法定的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过程。

公司清算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并登记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