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经济活动主体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经济活动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引言】
经济活动是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在平等的民商事关系中,经济活动主体出现的形式并不完全相同。正确理解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区分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了解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社会对现代职业经理人的基本要求。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掌握公司的分类和基本特征;
掌握经济活动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
了解公司设立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
了解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
一、经济活动主体及其分类
经济活动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具有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济活动主体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以责任是否独立为标准划分
1.独立责任主体
独立责任主体,是指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其对外承担的责任是独立的。它又包括无限责任主体和有限责任主体。无限责任主体对外承担的债务责任没有限额,在该主体以其现有全部资产仍不能承担全部债务时,剩余部分由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以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主体对外承担的债务以其现有全部资产承担,不足部分在破产后不再承担,股东对该主体尚未清偿的部分债务也不再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责任主体的典型。
2.非独立责任主体
非独立责任主体,是指尽管该主体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但是它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己的名义相对独立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当对外债务不能全部偿还时,由其独立的法人组织承担。商业银行的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公司等就属于此类主体。
(二)以主体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以生命存在为表征的个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可以依法开展民事、经济等活动。但是,公民个人开展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
(1)年龄要求。我国法律对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的年龄要求较高,一般要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满十八周岁为成年人,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智力要求。自然人应当是神志清醒(无精神疾病)的。
2.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它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雇工人数较少(以前规定8人以下[10]),其责任为非独立责任。
3.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单位。
4.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三)以主体的户籍或者登记成立的地点为标准划分
1.境内经济活动主体
境内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身份的个人,或者登记地为中国境内的组织。
2.境外经济活动主体
境外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持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护照、通行证的自然人,以及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成立的经济活动组织。境外经济活动主体,在涉外投资企业成立时,往往享受一定的政策性优惠。
二、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
1.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职权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专属性、社会性和强制性。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职权主要包括:
(1)经济行政立法权。
(2)经济行政执法权。经济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经济行政决策、经济行政命令、经济行政许可、经济行政监督、经济行政处罚、经济行政强制执行等。
(3)经济行政指导权。在政府职能转变和重新定位的情况下,经济行政指导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日本重视政府行政指导,日本的“官产协调”成功地引导经济渡过了重重难关,值得我们借鉴。[11]
2.一般营商活动主体的权利
(1)投资决策权。营商活动主体是否投资、以什么样的方式投资、在什么时间投资、向谁投资、投资到什么具体的地点等,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引导方向,营商活动主体有完全的自由。
(2)经营管理权。在营商活动的内部管理方面,在遵守法律规定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前提下,营商活动主体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人员的调配和使用以及相关制度的设置,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营商活动主体还可在内部通过开展承包或者责任制等形式实施管理。
(3)财产所有权。营商活动主体有形的财产、无形的知识产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实施无偿调配或者侵占。
(4)自由选择权。营商活动的具体开展,是由营商活动主体根据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对外开展的,除国家计划合同的签订外,均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预。
(5)盈利分配权。营商活动主体依法纳税并在提取公积金后,对盈余可依法实施分配。
(6)抗辩申诉权。当营商活动主体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或者影响时,可向有关机关提出抗辩、申诉以及要求复议,或依法向其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控告,要求纠正错误管理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7)诉讼或仲裁救济权。当营商活动中交易对方违约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时,营商活动主体可依法提出诉讼或仲裁,请求相关机关依法给予救济。
(二)经济活动主体的义务
1.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简称经济职责,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依法必须履行的责任。从职责的角度分析,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职权也可以理解为职责。具体地说,如果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不依法制定经济法规、规章,不依法进行经济行政执法,不依法进行经济行政指导等行为,就是失职。
2.一般营商活动主体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营商活动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
(1)宪法性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组织均负有以下六大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行政法义务。营商活动主体的活动,离不开社会经济管理,营商活动主体负有依法申报相关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守法经营、配合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等义务。
(3)民商法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自己权利的行使要依靠别人履行义务来帮助。因此必须尊重他人(包括消费者)的权利,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要诚实守信。
(4)社会法义务。利润不再是衡量一个营商活动主体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已是衡量其治理智慧和艺术水准的重要标尺以及是否成功的公认指标。社会要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营商活动主体就必须要承担保护环境、反对歧视、提高员工福利、克服腐败等相应的社会责任。
营商活动主体可以通过制定公司社会责任守则、拓展公司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事务等渠道来体现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可选择适用SA8000标准[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