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市场经济与法制
第一节 社会主义经济法制概述
【本章引言】
职业经理人在中国开展商业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了解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特征,它对法律制度有一定的要求。中国在各方面已有了大量的立法,法制建设进一步得到完善。在营商活动中,营商主体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样重要。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掌握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掌握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了解中国相关的经济性立法;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树立依法经营管理的法律意识。
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和特性
(一)市场经济的内涵
市场经济,是依照市场竞争规律实行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管理或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蕴含着以下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市场经济确立了“人类活动是理性的”之假设。所谓的理性,是指在给定的条件下,每个主体都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最大利益的一种思想状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是自利的”。但是,这一假设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首先,自利行为同时也为社会增创利益,即“主观上利己而客观上也利人”;其次,谋求自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利己而不得损人”;最后,谋求利益的时候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即“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规则的约束”。可见,“自利”并不是毫无节制的,而应当是理智的。
第二,产权的明确界定。有了明确的产权归属,才能发挥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产权不明,就缺乏动力,也使监督无据。
第三,在独立基础上的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换。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主体是独立的,不受外界第三者的非法干涉。
第四,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经济只是形式,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而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配合来共同完成。
(二)市场经济的特性
1.竞争性
市场体现的是“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其手段就是竞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相互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3]
2.自由性
在市场经济状态下,企业之间没有了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4],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是自由的,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就应受到保护。
3.公平性
在市场经济设定的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通过自由竞争来获取资源,因此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任何投资主体所设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中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平等的机会,其权利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4.规范性
市场经济通过设立规则来约束经济活动主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是指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为社会各界所普遍认同,并通过内心约束和舆论监督发挥作用来引导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它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制约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主要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
5.信用性
信用,是基于内心的诚实与外在的践约行为而产生,对外具有良好信誉的一种综合性评价。信用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不相信命令而看重信用,任何一个经济活动主体均不愿意与一个不讲信用的主体打交道,不愿意将自己今后的期望利益寄托在一个不讲信用的人身上。
二、经济活动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不但体现了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也是守法、执法和司法都要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合法性原则
营商活动主体无论是设立公司、投资还是对外开展经营和对内进行管理,都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触犯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可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平等原则
在营商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5]平等不是实力的完全一样,也不是绝对的对等。法律讲究的是对价而不是数额的绝对对等。在经过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中,对于各方违约的惩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能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而有不同的约定。
(三)合同自由原则
私权处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前提。营商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缔结、与谁缔结、何时缔结、如何缔结合同关系,在合同中为自己设定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营商活动的内容,特别是在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当公平合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五)诚实信用原则
营商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原则。[6]诚实是指活动主体不欺、不妄之内心状态;信用是指活动主体与承诺相一致的履约行为之外在状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营商主体应有的商业道德品行。
(六)公序良俗原则
营商之行为,不得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俗。任何的营商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对善良风俗的尊重。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营商主体对自己的权利,有依法处分的自由(即私权处分自由),但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的界限。所谓正当的界限,一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权利滥用,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