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海外中国研究文库·一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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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明财政改革的遗产

如同大多数前工业化社会一样,中国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土地生产。因此,中国在编审和征收基本上来自以小农为课税基础的可靠收入时,遇到了许多其他政权所面对的同样问题,这不足为奇。中国与其他亚洲和欧洲国家的区别在于税收体制的官僚化程度不同。

英国是中国在19世纪主要的敌人,在18世纪以前,它的国王基本依赖经济中商业部门的间接税。和中国更有可比性的是法国和日本。在日本,土地上的直接税依旧是大名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征收大都以各藩府治所在地自行编制的社区赋税定额为基础。在法国,不仅是土地税,也包括商业税,主要是由包税人征收,他们在法国的财政体制中拥有合法地位。这两个国家政权的主要兴趣是收受属于自己的份额。在日本的例子中,村庄单位的团结以及乡村士绅基本上迁至市镇的事实,似乎都防止了编审中严重的不平等。这些因素,加之日本业已存在的高土地税率以及相对较小的行政单位,可能可以解释税收体制中为什么很少发生腐败。另一方面,在法国,王室连年经费短缺归于两个不可分离的因素:浪费和战争,这使得法国政府情愿向包税人抵押它的税收,而包税人受未来收入的激励,向朝廷预支经费。在这些国家都没有庞大的受雇的官僚人员,来厘定土地生产力的高低,确认其归属,并向每个纳税人征收政府的赋税额。同样,在这三个国家中,那些统治着中央政府以下各层次的人,在很大程度上有自己的税收来源并形成了一个与君主离心的权力基础。

中国政府也关心它的税收征收,但在这里,官僚体系早熟,世袭贵族衰亡,乡村公共机构相对弱小,这些与税收程序的日益合理化结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清初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地方、各省及京师间的利益关系自然很紧张,但至少在理论上,中国辽阔的疆域是由统一的文职系统管理着,由政府征收并为政府服务的赋税支撑着。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极为成熟的中国官僚制度和财政制度造就了它的衰败。

18世纪以前,中国官僚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一直是地丁钱粮。赋税的大部分,包括地丁钱粮和其他的直接税是由县一级的州县官,在书吏、衙役的帮助下征收的;尽管书吏和衙役是基层官僚体系中的正式成员,但这些人除一部分衙役外都是没有薪俸的。从法律上讲,所有这些税收都是中央政府的财产。然而,如下文所述,这些税收的一部分将存留在各省,以支付官员的薪俸及地方和省级政府的固定开支。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讲,中国有着世界上最理性和最集权的财政管理。

情况并非总是这样。宋朝(960—1279)时地方政府的经费很大程度上来自官员任职期间获赐的官廨田的收入。到了明朝,这一制度已不存在,但是公与私在财务上的区别并不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模糊不清。尽管税收分为起运(解送中央政府的部分)和存留(保留在地方的部分),但这些术语常常被任意使用,其意义言人人殊。[1]地方存留部分甚至被指定购买土特产解送京师[2],因为仓库所有的东西从根本上讲都被认为是皇帝的财产,没有皇帝的谕旨不得支用任何经费。[3]同时,中央各部院直接从遍布各省的多种赋税分配渠道得到自己的收入。将这一财政制度从崩溃状态中拯救出来的似乎是实物赋税占优势地位以及对当地人口的力役之征,这些为地方提供了充足的物资和人力资源。

尽管政府自称要对赋税的使用实行中央集权控制,但明朝财政体系整体说来权力下放至基层。这一矛盾主要归因于王朝的缔造者,他视中国经济为永无差别的、永不发展的。这一看法,与他对官僚的戒心相结合,确定了明朝主要的税收和编审工具——里甲和粮长。[4]这些改进措施旨在保护农村人口免遭非法的财富索求,并确保赋税向中央政府的递解。这一目标将通过减轻地方政府在税收过程中的影响以及改进地方的自我管理方法实现。但最终一无所成,尽管二者作为正式的税收工具逐渐消失,但清朝税收中的许多问题都由它们演化而来。

在粮长制度下,粮食税的征解完全从州县官的控制中剥离出来,归入地方大户,他们的私人财产足以确保税收全额递解。然而,这一体制基本上独立于地方行政之外,因此它为税收的包揽提供了很多机会。使用自己的人员,建立一个独立的征税机构,本可以为专门化的赋税管理提供基础,然而事实上,粮长的位置被认为是一种力役之征,并且从未并入正式的行政系统,这将其内在的合理化潜质剥夺殆尽。[5]到了1421年,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加深以及京师迁移到了北京——这里远离水稻生产的中心地带,粮长制度的重要性日见式微。它的税收功能逐渐由里甲替代,最终,赋税的征收和转送再一次成为州县官的职责。[6]

尽管一开始里甲在力役的分派上起着重要作用,但到了晚明,它主要是负责轮番催科。负责整个人为编制的“邻里”的税额成为轮流担当里甲的头人应尽的义务,普通人不想身居此位,因为邻里们不能全额缴税常常导致头人倾家荡产。然而,通过在个人与国家间插入一层非正式税收机构,里甲制度可以让那些视此为有利可图、肆无忌惮的士绅和普通人,霸占这种催科的权力。要达到这一目标,经常要得到州县官的默许,这些人唯一关心的是税收的足额征解,结果,时常发生伪造粮户印票及大规模的非法加派。[7]

16世纪最后的数十年间,全国各地分别有一些官员各自采取一系列措施,目的在于改进明朝税收体制中的一些薄弱环节。这些措施统称“一条鞭法”改革,要简化及合并向百姓所征收的名目繁多的赋税,并且将实物之征和力役之征折为征收白银。不幸的是,由于改革缺乏集中的指导和协作,赋税的折征常常混乱、任意,各地的比率差别很大。尽管赋税的征缴变为白银,但缴纳实物税时曾被分割成众多的类别仍然保留着。身为巡按的柳寅东,在新兴清王朝的第一年,就指出:“有一县正额三千余两,而起解分四十余项者;有一项钱粮止一两六七钱,而解费至二三十两者。”[8]在合并数目众多、负责一定地方的税收机构上也没有任何作为。[9]此外,处理人丁税内在不平等的失败,引发了一系列各地平均徭役的措施,这从16世纪一直延续至清朝统治时期。[10]

通过赋税改征折色,“一条鞭法”改革确实取得了成就,将地方财政置于被检查的地位,这在主要由实物和力役作为赋税形式的时期是不方便进行的。如果说清朝和平时期的亏空比过去更令人吃惊或是更引人注意,部分原因在于它更招眼罢了。更为糟糕的是,这种可见性对地方政府的运作和财政的意义非同小可。“一条鞭法”改革之前,在地方衙门当差以及心红纸张、烛炭等,都是通过力役及征收实物解决的。只要这些物品和力役以实物的形式供给,那么地方财政管理就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对于衙门之外的机构来说,要想弄清这些资源的范围或是试图占有一份,都极为困难。一旦它们转化为白银,霸占地方财政收入的逻辑上的障碍就被清除了。随之而来的是,中央政府、军队甚至是皇室成员都开始强占曾经用于维持地方上行政单位运转的财富。[11]结果,留给地方政府听任支配、合法的经费来源几近于无。现在,地方和省级官员还要雇用衙门胥吏,进行必要的采买,就逐渐设计出一种新的经费体系,就是这种体系造成了1723年困扰着官僚们的大部分亏空和腐败。


注释

[1]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83页。

[2]河南北部安阳的地方志开列了30多种地方物产,用地方赋税购买并送往京师以填充帝国仓库。《安阳县志·田赋志》,7~8页。

[3]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83页。

[4]数部用英文写成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优秀著作,参见梁方仲:《明代地方税吏》;约翰·瓦特:《中国帝制晚期的县官》;萧公权:《中国乡村: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

[5]粮长偶尔会因服务得到赏赐而进入正式官僚体制,但这不能改变它处于官僚体制之外的本质。

[6]参见梁方仲:《明代地方税吏》。

[7]参见萧公权:《中国乡村: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113~124页。

[8]《皇朝食货志》卷二,《赋役一》,顺治元年。

[9]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87~89页。

[10]《安阳县志·田赋志》,9页;北村敬直:《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50~87页。清初,地方官员被力劝执行一项名为“丁随地”的政策,人丁税被取消,人丁税被摊派到土地税之中。

[11]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184~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