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前言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而使得依法治国具有了宪法依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确定我国要在10年内建设法治政府,即在2014年达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200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认为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该意见确定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目标和实现步骤,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确立,为实施依法行政开辟了前进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行政不仅是党和国家在依法治国中对掌握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而且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任,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是依法治国的最主要力量。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立法的一切努力将缺乏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操作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必须按法定程序的统一要求进行操作。因此,行政机关是否合法行使职权并准确地执行法律,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主要的标志。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活动体现为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执法活动来落实。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密切、最具体。由于行政执法主要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来形成,并且有较大的裁量权,因而较之国家机关的其他行为更容易产生各种问题。行政执法人员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主体,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教材的内容就是关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的阐释。本版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此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是:(1)对原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使文字表述更适宜、更准确;(2)依据最新的立法进展和国家发展战略,对内容进行了更新;(3)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依据该修改对原版教材的行政诉讼部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衷心感谢本教材的使用者,并恳请所有使用者对本教材的体例、内容、文字表述等提出批评和建议。
主编 胡锦光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