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兴权利的生成: 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注27
一、问题的提出
【典型案例】沈阳市城建局与商业城公司签订了《沈阳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发布权购买协议》,约定将沈阳市“一路两环三街”(指沈阳市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十年户外广告发布权以5 000万元的价格由沈阳商业城公司购买,时间从2001年4月13日到2011年4月13日。然而,早在2000年年初,金龙宾馆已在自己所有的房产上发布了自设性楼牌广告,该房产和广告牌的位置恰好在上述“一路两环三街”范围内。商业城公司发现后,认为金龙宾馆未经其允许在“一路两环三街”范围内发布广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户外广告发布权,并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商业城公司与城建局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权购买协议,在“一路两环三街”范围内除商业城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在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户外广告发布权,金龙宾馆未经商业城公司同意擅自在上述路段发布户外广告,侵犯了对方的广告发布权,因此,判决金龙宾馆赔偿损失。金龙宾馆不服,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注28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城广告公司在“一路两环三街”范围内依法享有户外广告发布权,该权利的性质为债权。而金龙宾馆是在自己的房产上设置的广告牌,是对其所有权的占有、使用,该权利为典型的物权。因而,在金龙宾馆所有的建筑物上,既有金龙宾馆的物权,即所有权,又有商业城广告公司的债权,即户外广告发布权,纠纷起源于此二种权利的冲突。由于物权的效力大于债权,所以金龙宾馆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驳回了商业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注29
本案原告在买断“一路两环三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发布权”后,提起了一系列同类诉讼,受诉法院针对此类案件所作判决各不相同。概括如下:第一,从法院对该案件的定性来看,有的认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冲突,有的认为是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冲突;第二,从法院认定的“广告发布权”的性质来看,有的认为该权利为债权,有的认为是物权;第三,从判决结果上看,有的判决原告胜诉,有的判决原告败诉,更有法院以国家公权力的冲突为由不予受理。这些观点集中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户外广告发布权”存在的各种理解,详见下表:
表1:商业城公司提起的“户外广告发布权”诉讼及法院的不同判决概览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本书提出的问题是:原告主张“户外广告发布权”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这一新型“权利”是如何生成的?另需说明的是,就“户外广告发布权”这一用语来看,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指权利能力或资格意义上的权利,即谁有资格从事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强调的是一种资格;第二,指可为权利人所支配,并可独立转让的权利,本书除特殊说明外拟从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户外广告发布权”。
研究新兴权利生成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随着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利益上升为权利的现象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本书称之为“权利化”)。其中,有成功上升为法定权利者,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隐私权注30,也有难以被法定化的“权利”,如“接吻权”和“悼念权”注31。面对利益的权利化趋势,甄别一项利益能否上升为权利,以及如何上升为权利的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界必须面对的理论问题。本书以“户外广告发布权”为例,深入剖析该新型“权利”是如何进入人们的视野,以及它能否上升为法定的权利类型,从而对利益的权利化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防止“权利”泛滥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