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伊丽莎白时期的著名读本、托马斯·史密斯爵士(Sir Thomas Smith)于1565年前后所撰《论英格兰国家》(De Republica Anglorum)一书,向我们描绘了一幅刑事审判的经典图景,作为普通公民的起诉人与被告人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互相争辩。(17)这是我们所见到的关于近代早期司法审判的最早描述。作者虚构了一场地方巡回法庭的重罪审判。被害人、控方证人与被告人就所指控的犯罪情节当面对质。被害人兼起诉人(史密斯称之为“追诉方”)宣誓作证,声称“你在某地抢劫我,还打我,抢走了我的马匹和钱袋;当时你穿着某件外套,还有某人是你的同伙”。另一位控方证人,即逮捕嫌犯的见证者以及能够提供线索或标记(即指控犯罪的证据)的人,也宣誓作证。被告进行陈述,但不宣誓,对这些指控他的证言作出回应:“劫贼当然会否认,然后他们相互争吵一番……”(18)

史密斯关于指控者与被指控者就证据进行争吵的描述,印证了“刑事审判中没有律师”的特征。因此,被指控者身兼被告和证人的双重角色,这是无法避免的。为了反驳或者查验控方的证据,被指控者会不断地讲述自己当时的遭遇。由于被告人不能宣誓作证(这项剥夺其作证资格的禁令直到1898年才在英格兰被取消)(19),所以他不被视为证人。尽管如此,他可以对争议事件就其所知进行陈述,仍然发挥着证人的作用。

一旦审判中控辩双方的争吵正式开始,庭审法官一般对陪审团很少进行指导,而是让他们根据双方争吵中的所见所闻来对案件作出裁决。史密斯笔下的法官通常只是告诉陪审团,“你们已经听到这些人对嫌犯的指控,你们也听到了嫌犯为自己所做的辩护”。(20)陪审团所裁决的问题,也是审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被告人对控方所举出的证据能否进行充分的反驳。16世纪晚期及其以后的无罪判决率表明,在超过三分之一的普通重罪案件中被告人的无罪辩护取得了成功。(21)与之相反,叛逆罪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比较罕见。(22)

由于现存的史料很少描述18世纪之前一般重罪的审判过程,(23)因此我们对16—17世纪刑事审判程序的了解主要来自数量相对较多、广为人知的叛逆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审判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记录在当时的小册子或手抄本上,不是记录于法律报告之中,而是被回溯性地收录在18世纪的《国家审判》报告中。这些审判本身也因这系列报告被统称为“国家审判”。(24)当时主要叛逆罪案件的审判材料都保存于《国家审判》中,它们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一般刑事审判(25),尤其是它们允许控方律师参加审判,但它们和一般刑事审判都共同具有托马斯·史密斯爵士描述的“争吵式”特征。最早有详细记载的审判是关于尼古拉斯·斯洛克莫顿于1554年被指控叛逆罪的案件,(26)我们可以看到被告逐个回应控方提出的新证据以及逐条回应来自控方和法官的提问。

由于没有律师安排证据并对证人、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主导重罪审判的责任就落在了法官肩上。“审判法官组织法庭上证据的采纳和提交,询问证人、被告人并评价他们作出的证词。”(27)有些情况下,出现了巡回法庭的书记官,辅助法官完成传唤和询问证人的工作。(28)在审判中,法官从起诉书这一正式的刑事指控着手。为协助法官的工作,一旦(大陪审团)提出正式指控,巡回法庭书记官通常要为法官准备一份起诉书的摘要。(29)有时,法官还会参考治安法官准备并提交于法庭的关于证人、被告人的审前询问笔录,通常称为“书面证词”(deposition)。产生这些书面材料的玛丽式审前程序,将于后文详述。基于这些材料,法官可以提示控方,(30)帮助控方尽可能清晰简洁地阐述案件事实,问出能让被告人自证其罪的问题。(31)

法官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对双方争吵的监督。法官偶尔会干涉,让双方的争吵与案件保持相关性,或者防止双方滥用询问权。(32)至少在18世纪早期,审判法官仍介入被告人对控方证人的询问与反询问。在1721年亚瑟·格瑞的入室盗窃案中,法官对被告人说:“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要问,要先向法庭提出;如果问题适当,法庭会要求证人回答。”(33)

法官被认为有责任帮助被告人,换而言之,即充当被告人的律师。我们能看到这种责任的范围、程度是和禁止辩护人参与审判的规则交织在一起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