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诱惑
人类社会“文字法”(成文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法典作为“文字法”的一种复杂的形式,它的出现却是相当晚近的事情。18世纪中叶以后,伴随着欧洲兴起一股强劲的法典编纂运动,在私法领域就形成了一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主要有1794年的《普鲁士通用邦法》(Das Allgemeine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ALR)、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或《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Das Allgemeine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für Österreich,ABGB)、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Das Schweizerische Gesetzbuch,ZGB)等。它们被普遍地认为是“当代法典形式的经典模式”。
法典的诞生,可以看作法律演进的一个新的历史性起点,它表征着人类近现代历史与思想的风貌。法典,是一个民族理性文化成熟的标志,它代表着人类通过精确的技术化的规制来调节自我生活关系的努力,代表着一种通过法律的计划来改变现有社会境况的企图,是法学家们把法律当作一门“可计算的数学”来研究所追求的结果。我们甚至还可以说,法典就是人类建造的另一座“巴别塔”(Tower of Babel),是人类力图克服由于“语言的变乱”而导致的交际阻隔,从而共同合作营造通天的路径,无限地接近“上帝之城”(The City of God)的那种冲动的记录。法典的宏大的结构,其精致完美的形式主义(formalism),其通过“逻辑的演绎”建构的法律概念体系,令所有的法律人和普通的民众着迷和沉醉。
所以,制定一部体系和技术上完美无缺的法典,几乎成为19世纪以来任何时期的立法家和法学家们的一个梦想。法典的独特魅力,诱使无数充满才智的立法家和法学家终身为之倾尽心力,他们企望通过自己的贡献而把个人的名字镌刻在这样一部宏伟的法律形式体系的扉页之上。也正因为如此,当年拿破仑曾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1]
从本质上讲,法典永远不过是理想主义的产儿,是自古以来的“自然法”思想和理论片断的反映,也是启蒙时代之理性主义精神在法律中的映现。法典的制定者们确信:理性能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全部细节;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就能够在任何国家发现和建立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因此,法典编纂时代的立法家们均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并把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对理性的确信和倚赖,促成了法典的创制;而法典的创制,又反过来增强了人们对理性能力和知识的信心。
然而,法典也可能像理性、科学一样,被当作“控制一切,并想进行更多的控制”的权力,来无限度地延展其普遍适用的扩张性。法典是对“在现实中实现绝对完美”的渴望,它注定要成为各种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正义、公平、国家统一与秩序的安定等)的化身和寄托。
法典是“法学家法”(jurist-law/Juristenrecht)或“教授法”(Professorenrecht)的条文化,它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法学智识条件和基础之上,是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学智识发达的显现。法典的语言是一种越来越远离“自然语言”(日常生活语言)的专业语言,是只有少数人(专门家)才能解释和操作的工具。故此,在一个非常低下的法学水准点上来从事宏伟的法典编纂工程,无异于投入一次没有目标的冒险。不成功的法典编纂,其危害会在未来的历史中显现出来。它极有可能在法典的编纂和注释上形成一个坏的知识传统,而坏的知识传统一旦形成或被后世过多地遵行,则会给未来完善的法典化的努力造成更大的困难。或者说,恶的法典化实际上离法典化所要达到的正当性目标越来越远。
19世纪初期,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反对当时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理由之一,就是怀疑德国法学界具有编纂法典之能力。在他看来,对法典的呼唤是从事法律职业者对职责的怠惰的表现,德国尚不具备诞生伟大法学家所需要的生机与活力,适用于成熟国民的法典化只会阻碍知识的繁衍。萨维尼的言论,尽管被哲学家黑格尔斥责为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但它同时也确实刺激了德国的法典化所需要智识条件和环境的形成。如果不是萨维尼一言相阻,德国民法典也许会提前近一个世纪问世。不过果真如此,那么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就不会是被誉为“精致的艺术品”的1896年《民法典》,而可能是一部毫无创造性的或仅具有时间概念的“民法文本”了。
中国目前正跨入法典编纂的门槛。多少代法学家们的梦想,也许就要在“依法治国”这样一个理念和口号的感召之下得以落实了。但在摘取法典这个“法律帝国”(law's empire)王冠上的明珠的同时,对法典编纂之智识条件和环境有一个客观的清醒的认识,仍然是相当必要的。
毕竟,对法典持有敬畏和虔诚之心,是我们能够创制一部好的法典所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础。立法家和法学家当有这样的意识:“把法典当回事儿。”
[1] 引自李浩培:“译者序”,载《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iii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