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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谨慎设置公权力
立法是划分权利义务边界的工程。但现代国家的立法活动中,严格意义上的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划界的私法,其占比是非常有限的。我国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算是比较典型的,但除此之外的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不可避免地要对其规范的领域中如何实施管理、如何裁决纠纷等作出规定,从而需要设定相应的公权力。
公权力设置的基本原则是: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原则。在2001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1条第1款第4项中,对公权力设置就有明确的要求: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2017年该条例修订时,该原则原封不动地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