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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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架构的税务考量

黄刚强[1]

内容摘要:自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9月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来,国务院先后于2015年6月11日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2017年7月21日印发《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文件,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推动“放管服”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务院推出的上述政策激发了社会各界民众的创业投资热情。

投资者在投资创业过程中,就公司股权架构方面考虑的因素多为股东身份(组织形式)、公司控制权、股权比例等,较少考虑公司股权架构对公司分红、股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等事项产生的涉税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公司股权架构若干涉税业务的研究,就其中应予考量的税务因素等问题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参考和借鉴。本文所称“公司股权架构”,是指我国公司法范围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投资者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为实施公司控制和运营、利润分配、资本运作以及投资者退出等目的而构建的投资架构。

关键词:公司股权架构 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股权激励

公司股权架构对公司战略、组织流程、决策方式等公司行为的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对公司运营、分红、资本运作等事项的税务影响,则未必会引起投资者的充分重视,更毋论更高层面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进行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2]。如投资者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以及不了解具体税收政策,则当初轻率设立的公司股权架构在公司业务运营、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过程中往往需要不时调整。公司经营已具规模,届时再调整公司股权架构必然会造成税负成本不菲,甚至会出现由于税负成本和资金因素而导致难以调整的情况。个别情形下,还会因为实施了错误的“税收筹划”,结果不仅没有有效降低税负,反而引发了各种行政及刑事涉税风险。为避免出现上述种种情况,公司在成立之初,投资者即应以专业化视角筹划设计最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以及适应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的公司股权架构。合理的公司股权架构一方面可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无税回流,实现投资收益的再投资;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前提下实现资本运作等商业目的,以最小代价获得最高的税收利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一、公司股权架构的常见持股模式

公司股权架构一般有三种持股形式,一是自然人作为股东的直接持股模式,二是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间接持股模式,三是自然人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作为股东进行投资的间接持股模式。就所得税而言,不同的持股主体适用不同的税种和征管方式,其中自然人股东适用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适用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则应根据合伙人的身份性质而分别适用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收范围、税率等完全不同,不同的持股主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情况相差悬殊,因此,投资者应根据投资目的、发展战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商业目的和经营管理思路,设计适当的持股结构,做到未雨绸缪,以便在未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股权激励或取得分红时,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使税负成本尽可能地降低。

二、不同持股主体身份的税收征管差异

不同的持股主体身份,在税收征管上存在不同的税务差异,下面分别以国内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股东以及公司股东为例简析其在股权转让、分取股息红利以及企业重组业务项下的税收征管差异。

(一)股权转让

1.自然人股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性质,所以应该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转让所得直接适用该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目前国家的税收政策,自然人作为股东的直接投资模式税收筹划空间不大,一般不建议从事规模较大实业投资的自然人采取直接持股方式进行投资。

2.合伙企业股东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还可以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在税法上属于税收透明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层面并不缴纳所得税,而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来决定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将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自然人合伙人来说,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个体工商户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法人合伙人而言,则应以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有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规定,为了招商引资,各地政府还是对合伙企业的上述税收规定出台了各种变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文将有提及。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间接持股模式,是目前众多的私募基金常见的投资模式。鉴于国内税收政策对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征收原则,对个人投资而言,可以利用国内各地出台的地方性私募投资优惠政策降低实际所得税负。因此,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间接持股模式最适合资金集合性的投资。

3.公司股东

自然人成立公司作为股东间接持股方式也是公司股权架构中经常采用的模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将所持股权转让后,以其取得的转让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属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微企业,可以减按15%或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东间接持股模式对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而言可以预留较大的空间,该模式有利于企业的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安排及集团化运作。

(二)分取股息红利

1.自然人股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个人从公司取得分红,应以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作为持股主体的直接持股模式,虽然在决策上可以直接、高效,但基于税收政策的限制,对于投资分红、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等方面却存在税负成本较高的弊端。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完善,自然人的投资收益征税管理将日趋严格,自然人作为持股主体的直接投资模式税收筹划空间将受到较大限制。

2.合伙企业股东

如前所述,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透过合伙企业从公司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也就是说,已经在公司层面按照25%的税率完税后的股息红利向法人合伙人支付后,法人合伙人还要将其作为应税收入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的,将继续向上穿透,直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时,该自然人按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人时,则须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作为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将可能因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而不能享受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的免税待遇。

此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不论利润分配与否均需纳税,从这一点来看,以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在推迟纳税方面更具有优势。

3.公司股东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条件。公司作为股东间接持股的投资模式,可以避免对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且有利于解决被投资主体投资股息红利的再投资问题。

(三)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以及分立等。相较于公司股东而言,个人及合伙企业股东在企业重组业务中,除享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基本不享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6月,由财政部税政司及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共同整理公布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3],未提及任何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收政策文件,由此可见一斑。

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在企业重组业务中,除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方面享有税收优惠外,其享受的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为可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实质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但并不意味着不用缴纳税收,而只是会产生一种递延纳税或税负转移的效果。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产生资金流出,所以能避免因公司股权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变化给公司造成沉重的资金压力,并让公司及公司股东在实施企业发展战略或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方面赢得税负优势。

三、建立以公司商业目标为导向的公司股权架构

公司应根据各发展阶段确定相应的商业目标。公司创立伊始,为降低运营成本及提供经营效率,公司股权架构宜采用自然人作为股东的直接持股架构,待公司发展稳定后,则应尽快将自然人持股变更为公司持股。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和公司价值的不断提升,如果届时才考虑将自然人持股变更为法人公司间接持股,将会在税务上被认为自然人股权的转让变现,按现有自然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然人需要就股权增值部分在5年内分期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价值升值较大时,如应对不利,还将给自然人股东带来巨大的资金流出压力及税务风险。

根据公司的商业目标并结合税务因素进行考量,以公司商业目标为导向构建的公司股权架构及相关税收优势可参见表一[4]

表一:

续表

如上所示,企业法人作为股东间接持股较自然人直接持股在公司经营管理及资本运作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这种优势更多体现在税收优势及资本运作方面。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根据相应的商业目标适时调整公司股权架构,对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公司股权架构中的地域选择

企业除应根据股东持股模式以及商业目标构建适应企业稳健发展的公司股权架构外,公司股权架构的地域选择也是一个重要的税务考量因素。这里的地域选择,包括被投资公司及投资主体对地域的选择,原则上应选择设立在既适合企业经营发展,又尽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

(一)投资主体的地域选择

除国家层面的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国内超过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北京、上海、横琴新区(广东)、天津等地出台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二所示:

表二:

续表

投资主体主要是起到承受投资收益回流、再投资或资本运作的功用,投资方式上以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法人公司间接持股模式为宜,兼顾考虑“税收洼地”以及资本运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

(二)被投资公司的地域选择

国家根据各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及特点,针对东、中、西部地区实施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除了对东部地区实施以行业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外,针对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地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出台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地方政府额外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这些地区国家地方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集中在高科技、文化、现代服务业等几个方向,如表三所示:

表三:

续表

就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较多,面向的产业也较为广泛,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背景下,除了国家层面给予的税收优惠外,西藏、宁夏、广西等地还出台了诸多税收等优惠政策,具体如表四所示:

表四: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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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公司的主要作用是承载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功能,其地域选择受限于企业经营业务特点、从业人员、营销市场、运作模式和整体区域环境的制约,故地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作为企业业务发展布局的考量因素之一。

五、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税务考量

对一个具备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事先合理构建公司股权架构及股东的持股方式,可减少股权架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选及持股结构调整等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大程度地减轻公司股权变动带来的税务负担。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将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公司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后常用的持有方式包括直接持有、通过法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以及股权代持三种。目前,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法人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双重税负影响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是最为常见的方式。该方式通常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持股公司)作为管理人(GP),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有限合伙企业共同持有公司股权,通过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考核目标及股权激励实施方案调整高管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这种持股架构的好处在于不会降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表决权,并有效避免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给公司股权架构变动造成的困扰,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操作简单,且激励对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获得分红或退出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股权激励在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可以避免因公司股权频繁变动而导致的公司股权架构税务风险。

六、结语

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以及作为税务机关征管信息来源的金税三期大数据平台的不断升级,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也为投资者的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公司股权架构的构建调整,对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经济行为,必须谋定而后动。投资者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事先通过设置持股平台、“税收洼地”筹划等方式构建适当的公司股权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企业经营、资本运作及投资退出的税负成本最小化,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


[1] 黄刚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2] 盖地主编:《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3]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14998/content.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8月19日。

[4] 刘天永:《投资公司税务架构搭建与筹划的6大步骤和18个操作要点》,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b428330102vssc.html,最后访问于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