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民事裁判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
(一)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才能产生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起执行申请的手续应当完备。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0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
(2)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按照《执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申请执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除向人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如果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如果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或者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按照《执行规定》第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5)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的规定,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由人民法院制作并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调解书,如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支付令和判决;特别程序中作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等。
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如果该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其权利承受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须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这一规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八批第34号指导案例“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所确立。申请执行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清算注销的,其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仍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当然终止,其法人资格须经清算注销后才可终止。依法组成的公司清算组可以清算组的名义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应当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只有具有给付内容,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一般而言,判决的执行力只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交付财产,也可以是行为。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非金钱;作为给付内容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执行标的明确,是指执行的类型和具体内容应当清楚明晰。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一般都是明确的,但人民法院也应注意被申请执行的主体是否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只有义务人超过履行期间没有履行义务的,才产生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已经履行了义务,虽然不影响权利人强制执行申请权的行使,但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可以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6.案件属于受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另外,对于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二)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方式。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即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移送执行为例外。法院依职权主动移送执行的情形,应由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原则上应适用申请执行的规定。民事执行中,在部分例外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移送执行,以保障权利人权益尽快实现。根据《执行规定》第19条第2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通常应当填写移送执行书。在移送执行书中应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信息、需要执行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来说,以下生效法律文书,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这类法律文书涉及老人、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活不陷入困境,司法解释规定此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的范围。
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罚款、拘留决定书。这类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属于对相关主体进行的公法上的处罚,应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类法律文书虽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出的,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法律文书。与普通民事法律文书不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文书是为了弥补因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及相关主体的损失。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类生效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4.人民法院制作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16条规定,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这类法律文书具有实施的紧迫性,一经作出即应移送执行。
5.人民法院制作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根据2018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