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执行标的
第八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物权,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的案件也是执行程序中面临问题较多的案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基本框架,也为强制执行中处置被执行人该类财产权利提供了规则指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按照一定土地用途,以一定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在物权种类上属于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到农村土地来说,该条关于农村土地的分类对执行程序意义有限。讨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有必要作更详细的分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可以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通过承包、分配、出让、出租、拨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提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规定了承包方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据此取得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出租;集体公益性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拨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依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处分的权利。被执行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因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同而需遵循不同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