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救济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执行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当事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在执行实践中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再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救济;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情形也应作相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执行规定》第129条、第130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也属于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8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司法解释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明确排除在执行异议、复议的范围之外,当事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的途径救济。同样,对于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也不能再提出异议或者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曾经就这一问题对下级法院专门作出答复函予以明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设置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制度,对于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的,《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例外地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案外人不服的,《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也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3款,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当事人不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能否申请执行监督的问题,实务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相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明确规定,不论是当事人不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还是不服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均不能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那么也不应赋予当事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对该问题再行争议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