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相关主体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基本认知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被规定在基本法律中,但无论从法律规范的数量、完善程度还是制度适用的普及率来看,都可知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很低,这与公证机构数量、公证员人数、公证机构体制等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首先,虽然不能以“大众化”标准做要求,但就制度关涉各方来看,从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债权人、法院、公证处也可得出同样的结论。而与普遍认知缺失形成显著对比的是多数受访者、公证处表示出的对制度功能的极力肯定度提升。与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发展两极化的特征相呼应,各主体对制度的了解程度也呈现出两极特点。业务发展好的地区与欠发展地区构成鲜明对比,只是近几年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发展的整体趋势在数量及普及面上都持续拓宽,了解的深度和范围也随之拓宽。其次,从现阶段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公证行业的主动推广似乎成了其他主体了解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主要路径,但令人有些忧心的是,强制执行公证在公证行业内部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者还有待提高,制度的发展还需激发公证行业的内生动力。最后,从制度推广来看,由于各主体在制度运行中扮演不同角色,有不同定位与期待,因此对各主体的认知要求也有程度差异,其中公证员最高,法院、债权人次之,债务人或社会公众最低。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样本选择的侧重性,样本公证处执业区域范围内各主体对制度的了解程度相对较高,并不能反映全国层面的认知缺失状态,而对湖南省的研究或可管中窥豹,因此下文多以湖南省地区的调研材料为佐证。
某公证员[16]:……基本上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主体是C市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民间借贷的,很多都与金融机构息息相关,他们都很了解和认可这一制度,至于选择做或者不做可能是因为选择客户的成本问题。但是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对债权人是有保障的,他们自己都知道。他们来咨询时,可能关注更多的是公证处的效率,此外是成本,主要是这两点。至于做或者不做,只要这两样能够满足需求,他们肯定就会选择做,因为这是有切实意义的。因为群众基础特别好,基本上金融机构,包括从事风控、法律顾问(因为我们跟银行打交道比较多的就两个部门,一个是风控,另一个是法务,具体业务是客户经理,在事情的沟通上,包括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后期进入执行以后的衔接,基本上跟这两个部门打交道比较多)的都基本接受。
一、关于公证员的认知
从强制执行公证的办证量及其占公证办证量的比例可知,极少的公证处将强制执行公证作为主要业务之一。2017年全国各项公证业务占比排前三的依然是委托公证、合同(协议)公证、继承公证业务。[17]甚至还有公证处未曾办理过(涉及金融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湖南省到2018年才实现各市州全覆盖,但办证数仍然不多(见表十五)。究其原因,或与公证员的主动性及理念有关。如果仅将强制执行公证视为常规业务“坐堂办证”,没有认识到其是社会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就不太可能积极主动作为。另外,受限于公证的固有体制,绩效考核、薪资计算等因素也使得部分公证员主动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如此说明公证员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本身还有不足。
某公证员[18]:我们今年按照司法部要求,和江西某县对口帮扶。我们派了公证员在那儿挂职一个月,我们的公证员去的时候,当地一笔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都没有,然后我们公证员就走了几家银行,分别谈,在我们帮扶快结束的时候,办了第一笔。
二、关于法院(法官)的认知
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在法院执行环节的接纳度(受理与否)以及顺利执行是该制度刚性、生命力的重要保障。调研数据反映,进入法院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极少,大多数年份占法院执行案件量比例不到1%(见表二)[19],最高的年份仅4万余件(2017年),且集中在部分地区的个别法院。实践中有些法院未曾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予以执行,受理案件时甚至不知何为公证债权文书,因此不予受理、不予执行。可知法院对制度的了解程度低,可能给制度的适用与推广造成阻碍,银行等债权人在决定是否选择该制度时可能会因此有所担忧。至于原因,客观上与法院受理公证执行案件量少相关,实践中没能促使法官主动了解如何执行这类案件及主动增进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了解。执行法官如此,更不论其他业务庭法官。少数执行过该类案件的法官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公证债权文书质量存在瑕疵的初步印象中,特别是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执行证书里频发的一些低级错误易增加法官对制度的负面感观。此外,在纠纷解决体系的层次设计中,我国现阶段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由法院着力推动构建,但在制度设计中,强制执行公证的应有地位似乎一直未得到明晰和重视。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生命力的根本保障,是制度存续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法院或应在强制执行公证与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上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如明确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或者能够在法院的推动下,建立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正常的、良性的业务指导关系。
某公证员[20]:我办过的信托案子有在某高院被裁定不予执行,后来我到当地去讲课,承办法官跟我说这是高院这么多年来受理的第一起公证执行的案子。从最保险的角度讲,不予执行是最安全的,执行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法官要担责,干脆就不予执行,去诉讼还踏实些。
某公证员[21]:据我对法院的了解,很多法院立案庭和执行法官搞不清强制执行公证案件怎么执行,也搞不清怎么立案。我们一个案子到某法院去申请执行。立案庭的法官居然说,我们执行局谁搞得清这个问题,你就先跟他们联系好,哪个法官愿意收这个案子,你就到这里来立案。这就说明法院本身对这一块业务的了解是空白的。
某公证员[22]:很多银行都担心法律不认可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当时我遇到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到一个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本身案件量就比较少,很多法官从来没接触过这类案件。所以有客户讲到,法官说不知道有这回事。我们公证处所在地的一个法院,有两个案子,一个是民间借贷,另一个是湖南省C市银行的,开始我们去申请,他们都说要考虑一下,要请示,就没给答复,之后债权人着急了,我们就去跟法院沟通。
访谈人:银行和法院的沟通情况怎么样?
某主任[23]:这个应该由我们和法院沟通,当时建行有一个执行案件的,标的五千九百多万元,我们去和中院对接,因为当时的承办法官对强制执行公证没什么了解,不太愿意执行,后来是由我们去给他讲,做法律宣传,他自己也去了解,然后才很顺畅地执行的。
三、关于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债权人的认知
2017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体现了高层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重视,但实践效果还未显现。从调研情况来看,部分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对这一制度知之甚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可能是银行已经建立较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需求饱和及体系的封闭性致使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拓展有一定难度;其二,或许因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较严,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有所要求,因此债务出现不良的情况并不多,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预防功能不被看重,即使强制执行公证在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中展现出各种优势。对制度功能了解的缺失还导致某些“悖论”现象的出现,即个案中,在明知强制执行公证较诉讼有着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也不选择强制执行公证。银行接受强制执行的被动性,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发展较好的地区,也有相同体现。
某公证员[24]:反而现在更多的银行会选择办理公证,如我们合作的某银行,他们是全面启动,都要办理公证,除了个别国有性质的他们不做公证,其他的业务都办理公证。但是恰巧过了几年以后,他们看公证是对他们很有利的,最后总行还表扬了这家银行,为什么四川省最先带动公证,因为这个给他们设了最后一道防线,然后就推广到全国所有分行,我觉得还是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某公证员[25]:我们公证处也做了很多宣传工作,到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宣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好处,然后慢慢地我们就有了业务基础。我们C市的各大银行都要求做,房地产比较火的那几年这项业务做得是很好的。
某公证员[26]:我们也帮银行搞贷后催收业务,我们比银行催收更有效。农行有个科室专门处理呆账,他们想请律师打官司,我提出签续贷合同、还款协议,然后强制执行,给两万元就能搞定,找律师要四五十万元。有很多债务人是愿意达成还款协议的。银行方面向领导汇报之后不了了之,不知道具体原因。在湖南省C市,诉讼案子的开支在银行内部是可以报销的,但是公证费用报销可能存在困难。我们办理过两笔呆账赖账的强制执行公证,银行也知道如果诉讼,可能还没执行完,但办公证后早都执行完了。银行知道这项业务对他们很有利,但是在银行推广不开,也不知道为什么。国有银行还有体制问题,商业银行出了问题还是老套路,找律师,因为公证需要事先办理,金融机构对强制执行的认知可能还得有提升。
相比之下,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对制度的了解普及面更广。民间借贷虽是经济融通的重要方式,但现阶段,风险防控及违约后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形成体系。或因债务形成的分散性,或因直接涉及切身利益,债权人仍努力寻求成本最低的方式,优势比较下强制执行公证自然是更好的选择。整体而言,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了解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主动性更强。虽然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限制民间借贷办理强制执行,但债权人也一直期待着“开闸”。
强制执行业务的推广更需以债权人为中心。总体上,各类债权人对制度的认识面还较窄,或者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顾虑。如何进一步推进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类金融机构选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如何才能够使得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债权人选择办理该项业务打消相关顾虑,清楚地认识到这一制度或业务在纠纷预防、快速实现债权等方面的作用,是接下来公证机构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某公证员[27]:这三四年办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比较多,原来主要就是针对民间借贷办理。这个是他们债权人很受欢迎的一个产品,到现在还一直打电话问我们,你们这个什么时候开始办,我们只能说现在还不能开始办,没有办法。
四、关于债务人的认知
一定程度上,债务人代表着普通公众。调研虽未专门针对债务人进行访谈,但从其他主体所述侧面分析,债务人对制度的了解程度与上述各主体相比或许是最低的,如果不是被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基本不会对这一制度或业务有所了解。调研中,在谈及债务人对这一业务的态度时,公证员多表述,债务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过程中如何不配合或抵制,在违约之后提出哪些“无理”之异议,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发展好的地区也是如此。这可能与债务人被动适用制度有关,但也不乏极个别曾经办理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表现出积极态度,认为制度于己有利。因为债务人群体的不确定性、流动性、广泛性,债务人的制度认知似乎较其他主体更为缺乏,但债务人的抵制态度将给业务推广形成阻力,特别是在银行金融业务中,如何提升债务人对这一制度的认可度,使其承认和接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某公证员[28]:业务第一线接受投诉的,听到最多的是说我不知道我签的是什么东西,我根本不理解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其实这些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肯定会告诉他,只不过在告诉的过程当中,可能介绍得少一点。银行后来为什么也发了很多告知的东西让你签,但是后来发现签多少当事人都不认可。签一摞和签这么薄都是一样,他们都不认可,直接就说“我不知道,他们让我签什么我就签什么”。这是我们最头疼的一个问题,怎么让当事人接受办理这个业务,因为我们不可能每个都录像,这是不现实的。
某银行代表[29]:还有一个推动的最大阻力就是债务人的观念问题。就像我们现在做的一些不良的风险转化类的贷款,有一些债务人对强制执行公证这个制度非常不理解,比如有的贷款还不了,我们就打算做转化,借新还旧,就必须要和我们签强制执行公证的协议,万一出问题了,直接申请执行,就不需要再去诉讼了,对我们还是有一定的保证。但是有些债务人就不理解,情愿逾期。债务人的传统观念接受不了,他不了解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我们站在我们的角度跟他解释,他们会以为我们是在骗他。还有部分客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但是要和他们签强制执行公证协议,他们也非常不理解。他会认为我贷这个款没有问题,但是你要让我签强制执行公证的协议,会让我没有面子。这些阻力也不小。
某公证员[30]:我觉得是受环境影响的原因,让债务人出费用,我们还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在那里查他,他的内心就会有一点点的反抗。但是我目前办理过的最配合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主动要求过来办理的,因为之前债务人在我手上办理过一个公证,可能比较信任我,然后需要和湖南省C市银行借款,湖南省C市银行说要办理强制执行的公证,债务人爽快地答应了,其实这样对他们会更有利,因为他们会把我说的话真正听进去,他会考虑到自己有什么风险,要怎么避免风险。因为一般都是债权人这一方来主动要求办理的,债务人的内心就会有一点点的抗拒,觉得你就是怀疑我还不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