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去年(2019)8月份,刘方勇教授带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制度研究中心的同学到昆明调研,明信公证处进行了积极配合,双方也就公证债权文书的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没想到,短短几个月之后这些调研成果已凝结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实证研究》一书。当刘教授邀我作序时,我欣然应允。
从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的重要职能;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视角出发,公证解决纠纷的职能也已得到广泛认可。实务中,有些公证类型可能偏重于事前的纠纷预防,有些则侧重于事后纠纷解决,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却是这两种职能作用的有机统一。从前端的公证行为到后端的司法行为,公证申请人通过公证债权文书先后实现了公证申请人的证据固定和权利救济,一方面明确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权利救济成本。当然,赋强公证虽然在债权债务处理中具有天然优势,但获得广泛推广仍是近十年的事情。2000年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借贷业务呈指数级增长,金融公证逐步成为部分公证机构的业务“顶梁柱”。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但公证机构还普遍沉浸于原有金融公证的政策利好中,赋强公证对大部分公证机构而言仍然是非常“小众”的。直到2010年前后,原有的金融公证已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及诉讼效率、诉讼成本方面的需要,赋强公证遂逐步成为金融机构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的共同选择。从数据上看,赋强公证也确实在部分地区成为公证机构的主打业务。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一定是在某种社会背景下发生的,或渐进,或突发,因势而异。如果将原有金融公证的衰弱视为赋强公证发展的第一个历史节点,那么当下信息互联技术的全面渗透便可能成为新的历史节点。深究起来,每一次的变化皆是因需求而催生,第一次是基于公证价值,而第二次是对公证效率及成本控制的新要求。在去年(2019年)的长沙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研讨会上,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网络赋强系统在公证机构与银行机构中引起巨大反响,银行机构普遍给予认可,但部分公证代表也表示了一定的担忧。网络赋强公证与线下赋强公证相比较有着显著不同,最关键的是“当面原则”的贯彻与否。“当面原则”作为公证办理的基本原则,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直观把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进行风险告知。对这一原则的违反是否会引发对公证价值的否定,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也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关于这一问题,本书也作了详细阐释,读者可参考借鉴。
其实,赋强公证的高速发展只有短短数年,面对经济新常态和信息技术的新发展,行业内的理论支撑与实务操作均呈现出明显的不足。比如,可进行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类型?或者说在经济新常态中其外延可做怎样的扩充?在债权文书的内容审查方面,审查的边界如何界定?在履行审查中又有哪些方法可供遵循?再如,很多公证机构基于价值添附的考量,将赋强公证扩展为包含协议公证、抵押代办、履约审查、债务催收、出具执行证书等在内的“全链条”服务,但这是否可以作为行业标准进行推广?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标准又是什么?此外,就前端与后端的对接而言,抵押制度与首封制度应如何衔接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近年来,虽然行业内对赋强公证进行了很多探讨,但类似有争议、有待解决的问题仍旧存在,行业内对该类问题的研究也远未跟上社会需求的发展,说到底,也就是没有做到社会需求与公证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公证职能发挥与社会需求之间是存在缝隙或错位的。前文说到,网络赋强公证在行业内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既是理论不足所引发的实践问题,也是社会需求下公证机构基于内在价值逻辑判断而产生的行为差异。
理论从实践中来,是对实践的总结与升华,又对更深一步或更广范围的实践进行指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理论与实践任何一方存在不足都会阻碍事物的整体发展。就赋强公证而言,该类公证数量得到飞速增长,行业内对其所作的研究却凤毛麟角,远不如对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现场公证等的关注,其内在价值的深挖掘也未能跟上社会需求的脚步。此刻,在面对信息互联技术的突然“挑战”时,整个行业呈现出来的“紧张”也就不难理解了。
本书通过大量的实地调研、抽样调研对赋强公证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探讨分析,充分考虑了调研对象的多样和区域性,确保调研结果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并就各类问题、争议等提出针对性建议,既弥补了赋强公证理论研究的不足,又为广大公证机构提供了可行的实务参考,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本书的写作团队除深入公证机构进行调研外,也去到较有代表性的法院,其结论对前端公证行为与后端司法行为的有效衔接也有着良好的现实意义。
当然,作为公证行业的一分子,在读完本书后最有感触的一点仍旧是“打铁还需自身硬”,面对社会需求的变化和社会技术的进步,公证能否一如既往地发挥好各项职能作用,其关键还在于自身的服务能力能否得到提升。公证机构一方面应当持续创新,不断优化自身,深挖公证价值,将公证“产品”置于社会需求中去检验成效;另一方面,面对新技术时,要保持积极学习和审慎使用的态度,既不盲目跟风也不故步自封,在公证价值“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去探讨新技术的运用及推广问题。
最后,感谢本书的写作团队为推动中国公证事业发展作出的探索与努力,也希望中国公证事业在众多的智力支持下有一个更为宽广和清晰的未来。
段伟
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