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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证债权文书适用范围的实证研究
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到底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证债权文书仅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内容的债权合同。围绕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张还是进行限缩,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有分歧。随着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预防纠纷、快速实现债权方面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对于公证机构而言,是要进一步扩张强制执行公证业务范围以寻求新的业务创新,推动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还是谨守现行法律规定,有待研讨。2017年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2]发布以后,民间借贷类债权文书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又成了实践中的难题。在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下,如何跳出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的本来框架,随着改革的进程实现制度的创新发展,是我们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