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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购房者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遭遇台风损毁,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编的规定,购房者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房产商所有。但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并不依据谁拥有所有权谁承担原则,而是依据“交付原则”,即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之前由房产商承担,交付使用之后由购房者承担。此外需注意的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购房者接到房产商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购房者承担。因此,在购房者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毁损、灭失时,原则上来说,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则其损失应由购房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