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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交房条件
35.房产商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交房?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即:(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一般房产商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的“三书一证一表”,即《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这些文件才可以证明房产商具备了交房条件。因此,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查验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