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必知200问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6.房产商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致使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房产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除外。此时,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的购房款,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项请求房产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房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预售资质并依法登记备案,以规避具有惩罚性的“双倍赔偿”的法律风险。同时,购房者在与房产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也要注意查看房产商相应的预售资质,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