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城中村改造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中村,顾名思义,是指在城市中的村落,它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居民区。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在国外也被称为贫民窟。
城中村作为城市的一块“夹缝地”,存在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1)人口杂乱,城中村的人口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人员成分复杂,治安形势严峻;(2)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等情况严重,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3)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顽疾。为此,我国多地均在大力推进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首要的便是确定适用的法律,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决于城中村土地的性质。
根据我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其土地所有权混乱,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能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因此,对于城中村改造而言,已“撤村建居”及正在“撤村建居”城中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正在“撤村建居”与尚未“撤村建居”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则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适用《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