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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征收与补偿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同时,第2条还规定了房屋征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共同构成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第一,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一方面要求征收补偿要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体现了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相统一;另一方面要求对全体被征收人适用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第二,决策民主原则。决策民主既要求人民政府内部房屋征收决策民主,也要求房屋征收应当有公众参与。人民政府内部决策民主主要体现在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中,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要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而条例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是全面的,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修改方案;等等。
第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贯穿于条例的全文,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等等。
第四,结果公开原则。结果公开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等都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