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屋征收与补偿如何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的统一?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颁布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城镇化建设、政绩需要,甚至为了满足一些企业的私欲,盲目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城市更新、商业开发,往往引发与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冲突,纠纷频频。为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制定之初,就明确了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是其制定的首要目标之一。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的统一,更主要的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表述方便,下文部分地方简称为“条例”)主要设置了如下五点内容:
(1)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征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程序方面,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征收补偿方面,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强制拆迁主体方面,条例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政府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