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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否在同一征收决定中同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征收对象看,前者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后者的征收对象是集体土地,土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
(2)从征收主体及实施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从征收程序看,由于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不存在农用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
(4)从法律依据看,前者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后者的法律依据则是《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