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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但结合条例的具体规定以及实践做法,房屋征收决定一般包括正文及附件两部分。
正文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对房屋征收主要内容的说明。一般来说,房屋征收决定的正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征收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主要说明房屋征收决定是基于哪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应当具体准确。事实依据还应当说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情况。法律依据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等,具体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2)征收范围,这方面应当包括“四至”、面积等,有条件的应当具体到门牌号码、楼号等。(3)征收部门,包括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4)征收实施单位,包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5)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救济途径,即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其他事项,比如签约期限、不得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
附件是对正文某一内容的补充说明、解释,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红线图、被征收房屋的门牌号码、安置房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