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本条来源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本条在结合党中央最新文件表述的基础上延续了该规定。同时,本条也是对《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关规定的遵循。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二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此后各稿延续一审稿的规定。而终稿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最新表述,修改了第一款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并将该法律价值转化为若干个基本原则,然后由这些基本原则出发,构建具体的法律规范,从而不至于背离立法的目的。”[5]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物权编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立场和总原则。我国的物权制度紧密联系我国国情与实际,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以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基本原则。
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更具有“本土色彩”。物权制度的各项规定事关产权的确认、产权的保护,而产权乃人民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如果物权制度不能从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出发、不能契合中国现有的国情与实际,则制定出的物权制度会与中国国情严重脱节。物权编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事关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物权编的立法工作不仅要符合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还要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在肯定改革发展的同时,为进一步的改革留够空间。所以最终物权编以宪法为依据,沿袭了《物权法》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并结合党中央文件的最新表述,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同时物权编确认了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以维护其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这是因为物权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其财产关系平等性的基础,也是物权编得以发挥社会价值的前提。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现,为经济繁荣昌盛提供了制度支撑。
法条关联
◆《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