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38.在保护环境方面,企业有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
案情回放
某水泥制品厂自设立后,一直经营生产水泥块状制品和水泥销售业务。后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水泥厂存在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现象,影响了周边的居民生活。环保局调查发现,该水泥厂在正式投入生产前,未建设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在经营期间也未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采取一定的防治污染措施,故对水泥厂予以行政处罚。水泥厂不服,认为其生产经营行为并没有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不应受到处罚,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水泥厂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评析
企业应当将实现经营目标与社会利益相统一,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需要更多兼顾国家公共利益,承担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专门设定了污染防治的条文规则,其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可见,采取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是企业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一种事先预防行为,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当然,这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水泥厂只要未履行相应程序,即违反了法律规定,至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其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污染程度如何,不是构成违法行为与否的必要条件。因此,水泥厂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