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背诵点49 无期徒刑、死刑
1.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折抵刑期: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拘役1日、有期徒刑1日、管制2日,无期徒刑不折抵。
2.死刑
(1)概念: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生命刑、极刑)
(2)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①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对象限制:不得适用死刑的三类人: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注意:“生日当天”视为“不满”)。
B.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①.“审判时”扩大解释为整个羁押期间(直到执行前)。
②.“怀孕”扩大解释为包含在羁押期间流产(自然、人工)、分娩。
③.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审判,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①.“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整个羁押期间。
②.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注意:这里的“特别残忍”不等于“特别恶劣”)。
③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A.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
B.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④执行方法的限制: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为了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的另一种执行方式,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在2年考验期内,如果:
A.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B.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D.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考验期满,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
E.过失犯罪:将过失犯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死缓进行并罚,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