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刑罚种类
冲刺背诵点48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1.管制
(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3-2-3)
(3)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执行。
①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
②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必要时可以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特点
①“可有可无”: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适用禁止令,但不是“必须”。
②“因人而异”:禁止令的内容,由案件的具体性质决定。
③“不得强人所难”:不得造成对被适用者重大生存利益的剥夺。
(2)期限:①原则:等于或者短于管制(缓刑)期限;②例外:判处管制,禁止令不少于3个月(由于折抵刑期而使得管制执行刑期少于3个月的,不受此限制);宣告缓刑,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3)起算:管制(缓刑)执行之日。
2.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期限: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1-6-1)
(3)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
(4)执行: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发放酌量报酬。
3.有期徒刑
(1)期限: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小于35年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大于或等于35年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5年。
(2)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执行。
①执行场所:原则上在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少于3个月的,在看守所执行。
②执行内容: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