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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本章概要
本章从内容上看,《2002年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共有12条内容,现行人格权编都延续作了规定。主要变化:
一是身体权的规定突破了以往的实践做法和学说见解。在最初的阶段稿中并没有规定身体权,而是延续了《2002年民法草案》的规定,即仅仅规定了生命权和健康权。在征求意见环节,有关方面建议增加身体权。
二是没有直接规定人身自由权,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扩张身体权外延的做法,吸收了人身自由权的内涵,将其作为身体权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单独就人身自由权规定了一条。从解释上来看,关于人身自由权的适用,优先适用人身自由权条款,其次适用身体权条款。
三是没有规定性自主权,但是在本章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从解释上来看,关于性自主权,优先适用性骚扰条款,其次适用身体权条款。
四是增加了人体物处分的特殊规定。如,无偿捐献的主体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订立遗嘱;再如买卖人体物、进行人体试验,都涉及人体物的处分自由与限制。这部分在适用时可关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将要制定的《生物安全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
五是增加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规定,该规定因贺某奎基因编辑事件入法,实施时注意把握“三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