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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甲把自己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甲可否未经丙同意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
《民法典》第546条第2款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按照有效的债权转让合同,为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不得撤销转让通知的义务。如果让与人在转让通知后有权随意单方撤销转让通知,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在债务人向让与人作出履行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此时受让人仅能向让与人请求,会因此而遭受讼累、承受让与人的破产风险等不利益,不利于受让人地位的保障和债权的流通。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同时,这也同样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单方撤销转让通知时债务人的审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