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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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甲把自己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乙所享有的对甲的抗辩,能否对丙主张?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此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优于让与人曾经享有的权利,而是享有和让与人同样的权利;同时,受让人较之债务人也更有能力控制由此所产生的风险。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根据这一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是在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在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因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未经受让人同意,一般对受让人不能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债务人的抗辩并不随债权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作为新债权人的受让人行使该抗辩。这些抗辩包括阻止或者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产生的一切实体抗辩以及程序抗辩,包括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因清偿、提存、免除、抵销等而消灭的抗辩,基于双务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以及程序上的抗辩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对抗新债权人的请求。债权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