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战心理学:精英律师的办案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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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如何正确高效地提问

一、封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

提问方式分为两种,封闭式问题和开放式问题,开放式问题没有预设的答案,最常见的是“为什么”“怎么样”,而封闭式问题有预设答案,最常见的是“有没有”“是不是”“要不要”。

在心理咨询中,基本使用开放式提问,不限制来访者的思维和表达,以尽可能多地收集资料。过多封闭式提问,会让来访者感到压抑,甚至有被审讯的感觉。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尽量使用开放式提问,一方面,让双方的思路更加开阔,自己不容易被拒绝,不会把天聊死,另一方面,也让对方感觉受到尊重。

相反,在法律情景对话中,更多的是封闭式提问,因为律师或法官必须核实事实情况,用封闭式提问来澄清事实,获取重点,缩小讨论范围。

我们根据情况灵活使用开放式问题和封闭式问题,无论是哪种提问方式,都要注意语气语调,不能轻浮或强硬,避免让对方有“被窥探”“被剖析”“被指责”的负面感受。

此外,在对方跑题时,我们可用封闭式提问委婉中止,让谈话回到正题。

二、问题清单

对于每一类案件,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是有一套问题清单的,一项一项地提问,可节省时间,尽快掌握事实情况。庭前准备时,律师可以和当事人进行模拟问答。

比如说离婚案件,通常有三大块,感情、孩子和财产。每一块又可以分出很多问题。比如说,感情状况这块,包括什么时候认识的、如何认识的、什么时候结的婚、婚前是否充分了解、婚后初期感情如何、因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产生矛盾、双方是如何处理矛盾的、冲突是缓和还是加剧、是否分居、对方有什么过错等等。

很多时候,在当事人滔滔不绝之前,律师可以单刀直入、开门见山,抛出几个关键问题。比如,是否已经考虑清楚了要离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是否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婚后共同财产。这样律师首先把握住案件的基调,再听当事人介绍细节、倾吐感受便可有的放矢。

三、提问过多的弊端

在心理咨询中,不宜过多地提问,否则会产生副作用:(1)造成来访者依赖咨询师,把责任转移到咨询师身上,来访者减少自我探索;(2)容易产生不准确信息(尤其是封闭式提问,有较为强烈的暗示作用);(3)让来访者紧张,产生抵触心理;(4)影响交谈中咨询师应该进行的必要概括和说明。[7]

在法律情境对话中,律师和法官都会提出很多问题,只要方式正确,并无不可。但也要适当注意,律师不要让当事人产生“被审判”的感觉(面对法官的提问,律师和当事人必然会产生被审判的感觉,因为那就是在审判)。律师的姿态千万不可居高临下,更不可用所谓专业人士的优越感去碾压当事人。保持谦虚谨慎,让当事人感觉放松、舒服,是一种修养。

四、不正确的问题

在心理咨询中,以下几种问题是要避免提的:

1.封闭式问题。即“为什么”的问题(有时带有责备的暗示性),换成“怎样”和“什么”的开放式问题更好。

2.多重选择性问题。仍是封闭式问题,只不过提供了两三个选项给对方,依然是限制了对方的思路和答案。

3.多重问题。即一次抛出几个问题,这样会让对方陷入混乱,回答不充分,或者遗漏回答。记住,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

4.修饰性反问。不构成真正的问题,往往是泛泛而谈,会让会谈陷入僵局或流于空洞,比如“一个人怎么才能认识自己呢”。

5.责备性问题。不构成真正的问题,其实是一种指责,会严重伤害咨询关系,比如说“你明知道这样会伤害孩子,为什么还老是打骂孩子”。

6.解释性问题。不构成真正的问题,相当于咨询师表达自己的看法,对来访者的自我探索帮助不大。[8]

如前所述,法律情境对话和心理咨询对话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以封闭式问题为主,这是由律师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而与心理咨询相同的是,多重问题、修饰性反问和责备性问题,也都不应该出现。至于解释性问题,坦白说,律师除了听当事人陈述,基本上都在向当事人解释——解答与释疑。而在庭审中,法官的解释叫作“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