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师善用心理咨询的谈话技术[1]
第一节 如何进行初次接待
一、初次会谈的目标
无论是心理咨询,还是法律情境中的对话,第一印象都特别重要,刚开始一两次的交流,固然要收集信息,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彼此的连接。
心理咨询的初诊接待,目标“不在于解决来访者的困扰,而在于提供让来访者释放情绪的空间,让来访者可以自由联想,放心地谈论任何欲望和冲突,咨询师帮助来访者深层次觉察自己,陪伴来访者探讨问题和困扰”[2]。
律师第一次接待当事人,也有点类似,因为对彼此还一无所知,所以要让当事人充分地陈述,律师从中捕捉、过滤、择取、整合信息,观察并分析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价值取向、真实意图等,在内心得出初步结论。但注意,此时律师最好不要把结论轻易道出,陈述意见也要有所保留,应声明这只是根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做出的初步判断,最终必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
其实每次会谈,都可以称之为“摄入性会谈”,即了解情况。无论咨询师,还是律师,都必须根据不断接收到的各种信息,随时在大脑中进行加工、处理,做出相应的反馈。
二、初次会谈的注意事项
心理咨询初诊接待,咨询师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间接询问来访者希望得到什么帮助,不可逼问;(2)询问结束后,表明是否能提供帮助;(3)说明心理咨询的性质:什么是心理咨询,如何进行,能或不能解决什么问题;(4)告知来访者,心理咨询是否成功取决于来访者的主动性;(5)告知咨询师和来访者各有什么权利义务;(6)确定使用哪种咨询方式;(7)说明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形。[3]
律师第一次接待当事人,沟通内容大致相同:(1)当事人会主动陈述情况及提出问题,律师了解纠纷或项目的具体情况;(2)律师要简单介绍自己的背景、经验和擅长领域;(3)简单介绍委托代理及诉讼的基本流程;(4)强调律师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包括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相应的证据材料等;(5)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委托合同和附件的告知书中详细列明(签合同时律师必须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和签名);(6)确定解决问题的大方向,比如协商还是诉讼,要求合同解除还是继续履行等;(7)最后,律师向当事人承诺,全部的谈话内容和资料都是严格保密的,这是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请当事人不必有顾虑。
当然,上面这些步骤,是否要逐一进行,什么时候进行,都是很灵活而自然的,不必拘泥,否则便成教条。
三、能否当场记录会谈内容
咨询师或律师若要记录谈话内容,应事先征得来访者或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其反感和戒备,录音录像更是如此。在心理咨询时,因为咨询师必须全神贯注地调动各种感官来充分接收来访者的信息,专注于谈话内容上,所以原则上是不能边谈边记录的,也不能由其他人在旁记录(要保护来访者的隐私,给来访者安全感),咨询师只能记在脑海中,结束后尽快整理要点。
而法庭审理必须记录各方包括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说的话语,且全部参与的人都必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律师和当事人对于庭审记录有遗漏或错误的地方,必须当场提出,在记录上更正或补充,并在每一处更正或补充的地方签名。
至于律师与当事人交谈,是否需要记录,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由律师视情况决定。如果涉及对重要事实的确认、对程序瑕疵或证据瑕疵的确认、对实体权利的处理等,律师必须做详细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一来作为工作底稿,作为制作法律文书、进行判断和行动的依据,二来规避执业风险,以免当事人日后遗忘,甚至恶意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