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共情
共情又叫同理心、同感、投情、神入等。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学大师罗杰斯的观点,共情是指体验他人内心世界的能力,共情还意味着让你所共情的人知道你真正理解他。
我们要把共情和怜悯、同情相区别。怜悯是对他人的不幸于心不忍,但带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优越感,没有把自己和他人放在平等的位置。同情是真正关心他人,但只是从自己的角度和经验来看待他人,难以和他人发生真正的共鸣。被怜悯和同情的人,很可能背负沉重的心理压力,产生愧疚感甚至是负罪感。
共情是不以自我为中心,全心投入他人的内心,对他人的情绪和想法感同身受,不擅自猜测,不强行建议,而是引导他人表达,做出决定。
如果我们的感受不被看到和理解,我们会感到无比孤独。如果能被深刻而准确地理解,那是一件令人感到非常幸福的事情。共情让人感觉备受尊重和信任,从而更珍视自己,更准确地倾听自己,更好地整合自己。
两个人之间发生了共情,大脑会释放关于同情的后叶催产素,这种催产素会阻止压力激素皮质醇的释放,让心情放松,防范意识下降,创造性被激发,可以更灵活地解决问题。
共情对于心理咨询师而言,固然非常非常重要,是必不可少的。其实对于律师来说,同样如此。律师要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当然要感知和揣摩双方当事人诉求背后的情绪、心态和潜意识。
如何做到共情呢?首先是觉察并准确识别他人的情绪,这不是天生的能力,是需要不断练习的。其次是进入他人的内心世界,感受他人的情绪,抛开自己的内部参考体系。但世界上不存在两个相同的个体,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地想象和代入他人的感受,也无法获得与他人分毫不差的感受,我们只能是尽量去贴近。最后是我们应把自己的理解反馈给他人。
共情,不是要求咨询师与求助者或者律师与当事人有相似的经历和感受,而是能设身处地去想象和理解对方。律师必须从当事人的角度而不是自己的角度,看待当事人遭遇的问题及当事人希望达到的效果,来尽量理解当事人的各种想法,对当事人必须耐心地陪伴和倾听慰抚,平息或者至少减轻当事人的愤怒、悲伤及焦虑。
而当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和解决方案时,则绝对不能受当事人的情绪及不合理想法的干扰,须保持绝对的客观和理性。每个人听到否定性意见或不利结果时,本能都会抗拒,甚至愤怒,律师必须顶住这种心理压力,不卑不亢,忠于事实和法律。
共情要因人而异,对情绪反应强烈的、表达混乱的、强烈渴望得到支持的人,应给予更多的共情。此外,还要考虑对象的特点,比如年龄、性别、文化背景,尤其在用握手、拥抱和抚摸等身体语言表达共情时,要特别注意,不要引起误会甚至反感(甚至连握手,从礼仪上来说,都应由女性主动)。
表达共情,要把握时机,要适度,日常交流亦然。应在对方就某一问题及其相应情绪完整表达后,再进行共情,不要在对方的表达中随意插入,以免破坏对方的情绪。此外,共情反应的程度,应当与对方问题的严重程度、感受程度相匹配,过度表达会使对方感觉到小题大做,共情不足也会使对方觉得自己不被理解。
怎样赢得法官对当事人的共情,会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案件走向和最终结果,尤其情感因素强烈的案件中,这也十分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力和对人性、心理的把握。
以家事案件为例,家事案件离人性最近,包含了大量且复杂的情感、心理、道德伦理、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等因素。相比普通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家事案件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在逻辑和情感价值。在多元价值观和各方利益的冲突碰撞中,家事律师必须有准确的、深刻的、适应时代发展的理解和把握,在个案中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解读,以恰如其分的方式呈现,让法官接受。
家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过错赔偿金额、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倾斜分割比例、抚养权的认定(双方条件相当,抚养意愿都很强烈),所以结合证据、价值取向以及感情心理的因素呈现案件事实,争取法官的支持,尤为重要。
呈现案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各种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口头和书面)、律师的代理词,甚至开庭时当事人的争执、哭闹,也是一种表达方式,各方矛盾冲突、性格气质和处事方式的自然流露。
例如,一起离婚案件中,律师指导当事人将婚姻遭遇形诸文字,让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几十年来为培养子女照料家务付出的时间和心血,突显配偶对家庭的忽视与辜负。当事人可适当地使用描述性的语言,包括形容词和一些细节刻画(书面材料,以当事人的第一人称,由当事人亲笔书写),让有血有肉的生活细节跃然纸上,让法官“亲临现场”、感同身受。
律师在工作中运用共情,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律师对当事人表达共情,肯定会比咨询师要少,因为律师关注的是现实问题,咨询师关注的是心理问题,两者的层面是不一样的。而且无论运用任何技术进行沟通,律师始终要记住,共情的目标是更全面准确地掌握事实情况,和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实现更默契的相互配合,设计出最佳的法律方案,共同努力排除障碍,达成当事人的目标。
第二,律师可以对当事人充满同情,但是不能把自己完全放在当事人的位置,不能代入角色,这样会失去客观的角度和专业的高度。在本书第七章中,将讨论律师在工作中如何设立边界、防范当事人别有用心的“共情”。
第三,基于诉讼的特殊性,律师表达共情的方向,是面对己方当事人,而不是对方当事人。且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共情,也绝不能逾越法律和道德的边界。我们来看看两部影视作品中的反面教材。
电影《找到你》是一部刻画女律师遭遇事业与生活之间的严重冲突的佳作。但这部电影的结尾,姚晨饰演的律师李捷在法庭上竟然请求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对方当事人。这一倒戈之举违背了代理律师的基本职责和立场,损害了自己当事人利益,而她做出这一举动时声情并茂的肺腑之言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无比尴尬乃至荒谬。
李捷经历了女儿被保姆偷走不知所终的煎熬和女儿失而复得的狂喜,内心受到巨大冲击,情感的天平偏移,她对同为母亲的对方当事人产生深刻的同情。这是心理学所说的“移情”,李捷把自己代入到对方当事人的角色,甚至可以说,把自己和对方一体化了,失去了边界感。
我国的《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只要接受了委托,律师就责无旁贷,律师绝对不能在没有与当事人沟通一致,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做出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
那么,假设当事人的要求与律师的三观、道德原则发生冲突,双方无法调和,律师是否可以解除委托呢?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律师,律师却不能任性。律师只有证明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才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美剧《罪夜之奔》中,刚入行年轻貌美的女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纳西尔发生感情纠葛和身体的亲密接触(在会见时拥吻),甚至买毒品给他偷服。这样不仅害纳西尔在泥潭中越陷越深,还把她自己也搭了进去,前途尽毁,实在是幼稚愚蠢。
出于艺术创作的需要,影视剧中的情节比较夸张,但类似的情感偏差、价值扭曲和认知错误最终会导致违纪违法的行为,每个律师时刻都要给自己敲响警钟。
[1] 刘华山、江光荣主编:《咨询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2] 刘华山、江光荣主编:《咨询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3] 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三级)》,民族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60页。
[4] 参见[美]大卫·凯思:《以人为中心心理治疗》,高剑婷、郭本禹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7—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