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战心理学:精英律师的办案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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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尊重

人与人之间,尊重是最基本的。若没有尊重,和谐的人际关系便无法建立,合作和共赢更无从谈起。心理咨询师尊重来访者,有五个含义,层层递进:

1.礼貌;2.平等;3.保密;4.热情;5.信任。

这些字眼,十分常见,看上去似乎很好理解,实则不然。

一、礼貌

礼貌是做人的基本修养,也是职场礼仪的基本内容。从小我们就被教育要讲礼貌,对别人要尊重,见面道别要打招呼。礼貌体现在每一个细节:给当事人倒茶、递纸巾,这是一种礼貌;当事人在会议室里,律师每一次进去,先敲门示意,这是一种礼貌;双手接递名片,把对方的名片拿在手里端详,和对方交流名片上的信息,表示出兴趣,这是一种礼貌;临走的时候,把自己坐过的地方收拾干净、喝过的纸杯扔掉,这是一种礼貌……人与人之间,点点滴滴的良好印象,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礼貌是让对方觉得舒服,被正确对待。礼貌的内涵因人所处情境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造成这些差异的因素有年龄、性别、职业、身份、国度、地域、文化,礼貌的内涵差异很大,律师每天跟不同的人打交道,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失礼,不要闹笑话,甚至造成误会。

二、平等

咨询师面对的来访者,律师面对的当事人,正如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人,都是形形色色、千人千面的,我们应保持不卑不亢的心态,一视同仁。平等就是彼此不高也不低。不贬低别人,也不奉承别人,不因任何外在的条件地位、内在的价值观差异去厚此薄彼。轻视别人,固然会引起别人的反感,讨好别人,也不会得到别人真正的尊重。发心不同,我们的神色、气场就会不同。保持谦卑与自重,别人就会感受到我们内心的力量。

律师应注意克服自觉或不自觉流露出的职业优越感——包括知识优越感和道德优越感。当事人带着问题和麻烦而来,律师作为专门和法律打交道的人,在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上,往往会比当事人有优势。而律师在处理业务时,难免窥探到人性的阴暗面,如贪婪、虚伪、懦弱、善变等。个别律师会因之对当事人心生厌恶,嗤之以鼻。

无论多高明的律师,如果流露出居高临下的态度、嘲讽不屑的语气,当事人都会非常反感,因为每个人都有强烈的维护自我价值感的本能需要,没有人喜欢被教训,更没有人喜欢被鄙视。即使当事人出于现实考虑,委托了这样的律师,但心生嫌隙,潜意识中的不满,会让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配合打折扣,最终影响事情的进展。

其实,当事人未必不如律师聪明,只不过因为律师是旁观者,容易保持清醒的头脑,而置身其中、利害相关的人,难免心乱如麻,进退失据。就像医者不能自医,如果律师成为当事人,“代理”自己的案件,也会大失水准。

律师和当事人就相当于一个合作团队,需要互相配合,并肩作战。律师要通过当事人来掌握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这是解决问题、设计方案的基础。三人行,必有我师——当事人能从律师身上学习法律知识和经验,律师则能从当事人身上积累业务经验并了解人情百态。当事人的思维能给律师启发,当事人的资源也能给律师助力。

当然,律师也会遇到不太理想的合作情况,当事人态度冷淡,甚至咄咄逼人,如何应对,考验律师的修养和智慧。

当事人对律师不够尊重,不时语言“攻击”律师的,可能是素质问题,可能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是“甲方”,可能是当事人相信自己能搞定,可能是当事人心虚、自卑,为了掩饰,摆出一副高傲的姿态,还可能是当事人有所隐瞒,甚至想操纵律师。律师要注意区分是哪种情况,避免风险,并通过适当的表达让当事人明白:如果不能和律师精诚合作,当事人的损失最大。

有一句话说得好:别人尊重你,不是因为你很优秀,而是因为他很优秀。律师无法要求当事人如何对待律师。但无论当事人是否尊重律师,律师都要尊重当事人,尊重自己,把自己放到和当事人平等的位置。

一个人的内心要强大稳定,无论面对赞美还是抨击,都不影响自我评价,都能表达真实的感受。通过讨好别人来获得安全感,或者通过攻击别人来获得优越感,都是自我价值感不强的表现。

三、保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正如心理咨询师会听到很多人的隐秘故事。

保密不仅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心理咨询师对来访者、律师对当事人的尊重。心理咨询师和律师对隐私的严格保护,可让来访者、当事人能安心地将真实的情况和想法毫无保留地和盘托出,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心理咨询师和律师的职业风险。

咨询开始前,心理咨询师要先向来访者申明保密原则,对来访者做出承诺,消除来访者的顾虑。律师不一定要向每个当事人申明保密原则,遇到敏感的情况,或当事人有所顾虑时,才要及时申明。

律师要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将文件密封锁好,谨慎传递电子数据信息,不在网上泄露案情和当事人信息,文章及课件中隐去所有能辨别身份的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录音录像,等等。

律师要注意两点:第一,在心理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的保密义务仍一直存续。同样,在委托事项完成或当事人委托解除后,律师的保密义务仍一直存续。第二,关于保护隐私的具体操作,心理咨询师的行业守则规定得较为细致,值得律师借鉴。

关于心理咨询师和律师保密义务的具体操守以及例外情形,在本书第一章已详细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四、热情

热情是一种从内而外的能量,热情洋溢的人,内心充盈着爱,气血旺盛。人到了一定的年纪,经历过很多磨难,见识过很多负面事件,还能保持热情,就是有大智慧。

律师和心理咨询师是专业人士,同时也是普通人,都有人的七情六欲,在跟来访者或当事人打交道的同时,表现出适度的热情,可以营造出融洽的气氛,迅速拉近彼此的距离,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关系。

热情不仅体现在言语的具体内容上,还体现在语气语调上,更体现在目光的接触、身体的前倾等肢体语言上。每一个细微的动作,每一句话,都折射出我们内心的秘密,都能被敏锐的人捕捉到。

尊重而不热情,会显得过于严肃。热情和尊重结合在一起,在交流中保持认真耐心的态度,不厌其烦,不随意打断,适时、恰当地予以反馈。试想一下,面对这样的聆听者,我们是不是也会打开心扉,畅所欲言?

话说回来,因为法律职业本身的严肃性,律师应该表现出适度的热情。过度热情会破坏权威性,甚至让人误会有所企图,或者不够自信。尺度如何拿捏,因对象而异,需要律师灵活调整。

此外,人的记忆,有“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人对最开始和最后接触的东西印象最为深刻。咨询结束的时候,咨询师可感谢来访者的密切配合,通过咨询小结、布置作业、告知注意事项等方式,对来访者进行适当的鼓励,促使来访者回去后继续进行思考和自我探索,以巩固咨询效果。咨询师还可询问来访者何时进行下次咨询,使来访者感受到自己是受欢迎的,对咨询充满期待。

这种做法对于律师非常有借鉴作用。在会谈结束前,或当事人临走时,律师应用简洁的几句话,梳理此次谈话的要点,重复强调一些注意事项及律师的解决思路,叮嘱当事人回去抓紧思考,尽快做出决定(以抢占先机,避免超过法定期限,也给律师充裕的工作时间),同时律师应用坚定的语气、温和的眼神,给予当事人安慰、鼓励。

五、信任

咨询师要相信来访者有解决心理问题、改变自我的主观愿望。而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则比较复杂和微妙。彼此缺乏信任,固然会有摩擦和误会;但若律师不分真伪、不辨是非地无条件信任和迎合当事人,也可能带来灾难。当事人未必是刻意欺骗,可能是认识错误、记忆失真,可能带有某种偏见,可能把利益、情感、价值观判断和事实混为一谈。律师应时刻保持清醒,站在专业、客观的角度,分析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各方证据资料进行判断,还原事实,做出独立的判断。

那么,律师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不少当事人开始时会对律师有所戒备,信任是逐步建立的,如果律师对当事人真正做到礼貌、平等、尊重、热情,那么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水到渠成了。

信念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我们相信什么,就会看到什么,心理能量积聚其上,在不断的暗示和选择之下,事情就会朝着某个方向发展,最终发生我们希望或抗拒的结果。律师和当事人相互坦诚,相互信任,减少内耗,形成合力,就能达到“其利断金”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