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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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 间接正犯

[考点提要]考生重点掌握共同犯罪与间接正犯的区别。间接正犯在法硕考试中的考题相对简单,常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也可能以案例题的形式出现。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当工具利用,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一种是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1.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2014-法专-6)[3]

A.教唆犯 B.帮助犯

C.间接实行犯 D.直接实行犯

[解析]把他人当成工具利用的,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之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因为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利用者是不知情的或者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本案中,医生甲有杀人的故意,护士乙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医生甲的毒药让司某服下,护士乙没有杀人的故意,甲、乙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才进行的分类,所以选项AB错误。医生甲利用护士乙的不知情进行犯罪,属于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正确。

2.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中( )。(2011-专-12)[4]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 D.甲是实行犯

[解析]成立自然人参与的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本案中,乙只有15周岁,对于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乙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BC错误。乙被甲利用实施盗窃行为,乙属于被利用的犯罪工具,甲是间接正犯,也是本案的实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