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律师思维的养成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探讨了律师思维与具体实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思维需要达到的目标。探讨律师思维的目的,在于使我们明确: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其思维必然有自己的特点。只有掌握了律师思维的独特性,才能对律师职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思维教育或思维培养。
美国教授鲁特伯恩斯坦说,伟大的思想家使用过13种思维工具,使用这些工具可以使人成为天才。具体思维工具有:观察、想象、抽象、模式认识等。笔者认为,律师的思维训练要从不自觉的思考,逐渐形成规范的律师职业思维,以下方面值得重视:
哲学的高度。要解决我们面对的重要问题,不能停留在当初制造它们的思维层面上——爱因斯坦。即面对委托人陈述的个案,要有认识的高度,不拘泥于具体的繁杂小节,而应从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看待问题,形成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总之,任何委托人陈述的事实以及他基于这个事实提出的诉求,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一滴水可见海洋,律师思维的视野要善于从微观联系到宏观,从事实联系到证据,从法律联系到诉求。这一点,在前面“哲人思维”中已经讲述。
系统化思考。王海鹏在《系统化思维导论》序言中说:“所有学科看到的不同系统,其实只是真实系统的投影,它们是一个整体系统的不同组成部分。这些系统是开放的,相互之间没有明显的边界,并且会互相影响。国家可以在地理上是近邻,在政治上是仇敌;恋人可以远隔千里,而心有灵犀;和你交易的人,可能远在地球的另一边。部分脱离了系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系统脱离了环境,将不能存续。所有的观点都是互补的,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凯恩斯说对了一半,哈耶克说对了另一半。从外部看,系统有行为,从内部看,系统有结构,系统是行为和结构的统一。”[19]他的观点给了律师系统思维有效的指引,对于任何个案或法律事务,均不能片面地看待问题,只有把矛盾纳入生成它的整个系统,律师经过思维加工后的观点、方案或决策,才不至于顾此失彼,才能体现一位律师的高超技艺。如王海鹏所言:“在系统的内部,一切都有很强的联系。蝴蝶扇动翅膀,可能会引起暴风雨。”这就是思考角度,若有思维映射不到的角度,或许,那只被忽视的蝴蝶正在呼风唤雨,令你措手不及。这种表述,也说明了律师思维的动态性特点:在一个诉讼系统内部,任何一点的变化,都可能打破原有的平衡,律师不得不重新思考,再求新的突破。
养成这种思维的有效方法,就是不断地审视个案发生的特定背景,不局限于现有的信息,更不要急于下结论,如此反复训练,天长日久,便能形成经得起检验的“直觉”,当然,那也是经过训练之后的成果。事实上,很多大律师听完委托人陈述之后,就对案件产生了一种预判,这种来源于直觉的预判又往往被证实,这与其说是表面上的“经验之谈”,倒不如说是实质上独特思维的精到之妙。
论证思维训练。律师思维的任务是要完成证明,即要有运用证据将案件事实、诉讼主张证明的作用。这一句话,又道出了“理性辅以证据方式思考”的要义。在没有谈到具体的论证方法之前,对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将论证的要求提升到最高的标准,长此以往,论证便形成独特的个性与规范的程式。这就是律师职业长期专业形成的,也是律师职业必备的论证品质。笔者将在后面的章节专门论述“律师论证”。
重视价值取向。“不管是在实践的领域,还是在理论的领域,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20]律师重视价值取向的思考,其益处在于能够从普通的个案事实中提取出“价值”,犹如从沙砾中取金,让你的观点更具有闪光点。当然,还极有可能因为提升了“价值”而改变了法官先入为主的固化思维模式。
一个人的价值观决定了他的价值取向,而他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他的思维和行为的方式。所以,价值取向的思考训练,会使我们思考问题更有哲学高度,更能系统化地发掘出个案事实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换句话说,法律人价值取向的归宿应当是公平和正义。
比如,疑罪从无原则的真正确立就体现了国家司法的价值取向的转变。疑罪从无,本符合法治文明,可简称为“利于被告人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疑罪从轻”:宁愿错判,不能错放。近几年不断被平反的冤案,就是对这一错误理念的否定与证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一语中的:“实事求是地说,一些公诉人员还没有真正从内心把它作为一个牢不可破的办案理念树立起来,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在这样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下,就难免出现‘带病起诉’,进而为酿成冤假错案埋下隐患。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易形成‘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错误观念。两相权衡,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只能坚持疑罪从无,这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选择,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2015年8月17日,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带着法官经典判词的无罪判决书面世。[21]被告人陈某钧因涉嫌2001年的劫案,在当了10年“逃犯”后,2010年被捕,次年一审死刑,重审死缓,到“全国首例疑罪从无”,5年的案件画上了句号。该判一经公布,迅即引发法律界及社会的广泛热议,可谓好评如潮,不仅没有因为“错放”而损害司法公信,相反,更多的人认为这更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信,体现了现代的司法文明。
我们可以从该判决的判词中读出“价值取向”:“本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上诉人陈某钧是否系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绝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疑罪从无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该判决书中的判词,鲜明地体现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陈旧的、错误的价值理念不断为被平反的冤案所否定,疑罪从无的价值取向终于回归。
以上的几种思维方向,是与律师实务具有紧密关联的,因此笔者认为,律师的思维应着重以上几个方面的训练。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诸君权当参考,但笔者的良苦用心是:不要仅凭“直觉”思考,而要规范地、理性地自觉思考,经由长此以往的自觉思考锻炼,从而上升为理性辅以证据方式的思考。这其实就是律师思维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