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制拆除须谨慎 法定程序不可违
张甲是某市好日子毛巾厂厂长,在某市老城区有一处生产厂房。近期降雨天气偏多,再过三个月就到梅雨季节,在厂里工人的建议下,张甲决定在厂房内自建一处钢构雨棚,方便工人存放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2015年4月15日,老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老城区城管局)大队长孙丙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好日子毛巾厂内在建的钢构雨棚,便找来张甲。
“你厂内在建的钢构雨棚属于违法建筑,马上停止建设行为并拆除!”孙丙说道。
“孙队长,这钢构雨棚是给厂里职工存放电动车、摩托车用的,你看这段时间一直下雨,过两三个月又到了梅雨季节,工人们的电动车放在外面淋雨容易导致漏电,不安全啊。我这也是给工人谋福利,您就通融一下!”张甲笑着对孙丙说道。
“违建就是违建,好的出发点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限你一周内将雨棚拆除,不然我们就要实施强拆了啊!”孙丙说完就转身离去。
张甲寻思着雨棚是在自己厂房内建设,而自己与城区相关部门签署了厂房用地协议,属于合法用地,就没有将孙丙的警告放在心上。
2015年4月22日,孙丙带队再次来到好日子毛巾厂巡查,发现厂房内的钢构雨棚仍在搭建,便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张甲搭建钢构雨棚的行为已经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张甲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限其于2015年4月27日前自行改正。
张甲看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十分生气:“我在自己的厂房内搭建为员工避雨的雨棚怎么就成违建了?我就是要建,敢强拆我就去告你们!”
2015年5月28日,张甲厂房内的钢构雨棚搭建好并开始使用。2015年8月13日,老城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了上述雨棚。
一天,张甲和法律顾问杨乙吃饭。
“张总,看你心情不好啊,有什么不好处理的事情吗?”杨乙问道。
“过来找你肯定是遇到麻烦了。”张甲苦笑道,“半年前我在厂房内给职工搭建了个钢构雨棚,后来被老城区城管局当作违建给强制拆除了。这半年来我一直去城管局找说法,可就是没进展。”
“具体什么时间拆除的你还有印象吗?把强制拆除的过程给我详细讲一讲。”杨乙说道。
张甲将搭建钢构雨棚、老城区城管局强制拆除雨棚的前因后果及具体细节都告诉了杨乙。
“老城区城管局虽然有执法权,但是强制拆除钢构雨棚的行为肯定是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发生的时间比较久了,咱们先申请行政复议试试看,行政复议不行的话咱们就去法院起诉。”杨乙说道。
“好,都听你的。”张甲说道。
2016年1月22日,某市好日子毛巾厂不服老城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向老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3月31日,老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某市好日子毛巾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驳回了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行政复议申请,某市好日子毛巾厂不服,于2016年4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
“孙队长,我这边有个行政诉讼的案子得向你了解下情况。”赵丁来到孙丙办公室。
孙丙将强制拆除好日子毛巾厂钢构雨棚的前因后果和细节告诉了赵丁,并问道:“赵科长,咱们能不能胜诉?”
“好日子毛巾厂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咱们也有相应的执法权,胜诉应该没什么问题。”赵丁自信地说道。
该案在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该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1.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老城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老城区城管局于2015年8月13日强制拆除某市好日子毛巾厂雨棚时未告知其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故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某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及某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关于同意在老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和《某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老城区城管局作为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行使建设监察的职权。本案中,某市好日子毛巾厂违法建设钢构雨棚的行为事实清楚,老城区城管局发现上述违法建设后,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某市好日子毛巾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改正,老城区城管局依法行使建设监察职责,采取措施、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无不当,故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诉讼请求。
张甲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于是委托杨乙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某市好日子毛巾厂代理律师杨乙称,案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该通知书下达时孙丙也未告知张甲救济途径,因此该通知书不具有行政强制力。老城区城管局在未下达任何行政处罚书的情形下,直接强制拆除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雨棚,违反了法定程序。即使法院认定案涉行为系行政强制行为,老城区城管局也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案涉雨棚并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管理范围,该雨棚仅为一侧建筑。老城区城管局予以强制拆除系滥用职权。综上,老城区城管局强行拆除案涉雨棚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确认老城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某市好日子毛巾厂雨棚及围墙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老城区城管局负担。
老城区城管局代理人赵丁答辩称,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理由如下:老城区城管局具有明确的职权依据。依据《某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及某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执法中几个问题请示的答复》的相关规定,老城区城管局具有行使建设监察的职权,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使建设监察权的一个中间环节,表明老城区城管局已经按照《某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责令停止建设的告知。案涉雨棚系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该违法行为对规划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张甲经书面通知后仍不理睬,为避免违法后果继续扩大,老城区城管局依法行使制止违法行为权和现场处理权,对国家及某市好日子毛巾厂都有益处。某市好日子毛巾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并非不受《城乡规划法》的调整和制约,其诉称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某市好日子毛巾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本案中,老城区城管局认为某市好日子毛巾厂未履行该局要求其停止建设及自行改正的行政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等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老城区城管局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形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同时,老城区城管局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案涉雨棚及围墙系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故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据此,本案中,老城区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取得老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即经过老城区人民政府责成后,方有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老城区城管局在未经老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案涉雨棚及围墙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老城区城管局代理人赵丁辩称,依据某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执法中几个问题请示的答复》,该局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该答复内容的前提是在遵循《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强行性规定的程序下可以实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等行为,而非在违反法定程序下即可以直接采取相关措施。故老城区城管局认为其依据上述答复即可直接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
综上,老城区城管局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错误,法院予以纠正,并判决老城区城管局对某市好日子毛巾厂雨棚及围墙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