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用气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一)用户信息不完整造成的立案问题
将包括供用气合同、用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隐患整改通知书回执、入户安检记录在内的燃气用户档案资料及相应的用户姓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资料收集存档,对于燃气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是一个燃气企业管理规范的表现,并且对于处理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意义重大。
众多因燃气用户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缺失导致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例,足以显现建立用户信息资料档案的重要性。2017年12月,某燃气公司以谢某某等19位自然人、富顺豪生农业开发公司等15家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燃气费及相应的违约金。但是,该34起案件均被法院认为:从燃气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内容看,存在着被告信息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本院依法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其信息内容,但逾期后至今仍未补正,应认定其起诉内容中无明确的被告,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最后,法院裁定对这些案件全部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必备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起诉状中应记明的被告信息做出了相应规定: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即根据原告所列的被告信息,可以对应到具体的主体,被告能具体化、特定化。对于自然人而言,可以通过收集其身份证复印件来固定其信息;对于单位而言,可以通过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来固定其信息。如果仅有自然人的姓名,没有住址和身份证号码信息,也无其他补强证据的,就无法确定该自然人的唯一性,因为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
上述案例中,燃气公司所列15家单位被告的名称,包括:富顺豪生农业开发公司、山林生态园、雒阳新村5号楼、大地公司伙食团、富州物业公司丙、建安公司、自贡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疾控中心公租房等。我们认真梳理一下,可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名称不完整,如建安公司。
2.主体不存在,如自贡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无该公司名称存在。
3.名称不准确,如富顺豪生农业开发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无该公司名称。只有一家“四川豪生农业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富顺县豪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可能与原告主张的被告信息相似。
4.名称不正确,如山林生态园、疾控中心公租房,本就不是一个单位名称。
在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供用气合同、抄表记录、对账单等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实被告的主体信息,案件起诉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就不足为奇了。
收集一张用户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一个准确的单位用户名称,看似事小,勿以事小而不为;若以事小而不为,出事后则难以补救。上述34起案件不予受理的事实,警醒燃气企业:在点火通气、客户缴费、入户安检等各种与用户交往过程中,勿忘向用户收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必须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用气合同,准确无误地填写用户各项信息,保存好所有与用户有关的档案资料。通说认为,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而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然而,在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人们往往把“违约金”与“滞纳金”混为一谈,立法者在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中直接规定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来界定使用方逾期缴费的违约责任,企业在格式合同中也直接采用“滞纳金”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