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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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许经营期满的资产移交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第4.5条涉及“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条款表述如下:“(1)谁投资谁所有;(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特许经营期满后,政府关注的核心往往是“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而燃气企业关注的核心是“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新办法出台前,实践中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均以前述示范文本作为签约文本,资产移交条款也是原封不动予以沿用。新办法出台后,不少地方政府以新办法第五条中“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的规定为由,主张该条款即为BOT条款,要求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资产。例如,2019年3月,《玉田县孤树镇等9个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载明:“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运行良好的燃气经营项目完好无损地、无偿地移交给玉田县人民政府。”

BOT并非等同于无偿移交。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可以看作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的条款,此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无偿移交资产。而BOT作为舶来品,在1995年《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试办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表述与“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似乎就矛盾了。因为按照有些人的观点,建设—运营—移交是BOT,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则是BOOT。

无论是BOT还是BOOT,均无法律法规明确资产移交应该有偿还是无偿,其实该问题是留给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的。就新办法的条文本身而言,“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并未明确移交是有偿还是无偿,最终还是需要由协议双方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无偿移交对于燃气事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均有负面影响。燃气行业是一个需要长期投资,不断持续投入建设的行业,无偿移交会让经营者在临近期满时缺乏投资冲动,限制企业的建设规模,反而不利于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