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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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选择

通说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侵害的是债权,侵权责任侵害的是人身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权利。在民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为用户在燃气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提供了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燃气事故中,往往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例如,上诉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与被上诉人某天然气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天然气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与周某某签订供用气合同,但天然气公司与周某某房屋的出卖人签有供气合同,与周某某办理了供气证的变更,天然气公司一直向该房屋供气,周某某已缴纳了气费,双方形成了供用气合同关系。周某某在用气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形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周某某有权选择违约和侵权。在二审中,法院确认天然气管道穿墙入卧室、三通阀门关闭不严、吴某某处置不当等违反天然气公司提供的安全须知规定的事实,认定吴某某违反了供用气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同时,法院认为天然气管道穿墙入卧室,三通阀门关闭不严是易于查出的隐患,如果天然气公司及时定期检查或者作细致的检查,应当能够发现隐患,避免本次事故,进而认定天然气公司在管理检查上存在一定疏漏,也构成违约。[19]

对于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有关赔偿的范围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在赔偿范围方面,违约之诉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是可预见性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而侵权之诉的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上述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某某请求天然气公司赔偿精神损失之请求便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举证责任方面,违约之诉只要合同相对方违约,即便是因为第三方原因,只要举出对方违约情事,就可要求其承担责任;侵权之诉需要举证损害事实存在、对方过错、过错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唐某诉重庆永川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方举示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向唐某告知了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以及遇有燃气泄漏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等相关知识,已尽到了合理的告知和安全防范提示的义务。法院查明:原告陈述其对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内容清楚明白。同时,被告不定期地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居民小区进行上门检查、宣传用气安全知识,并通过《永川日报》向用气客户宣传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被告对原告房屋内发生的天然气泄漏以及燃爆事故并无过错,亦无违约行为。庭审中,唐某也未举示被告在向其提供燃气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对本案诉争的燃爆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20]

因此,燃气企业在日常经营工作中,应依法做好入户安检、安全须知发放、安全用气宣传等工作;在用户就事故索赔选择了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燃气企业应积极就全面履行了供用气合同有关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防范提示等相关义务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