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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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履行防止未成年人涉毒的责任?(第18条)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告知其毒品的有关知识,可以让未成年人通过阅读报纸和收听广播中有关毒品方面的知识,观看电视、电影拍摄有关禁毒的专题片,带他们参观禁毒展览,参加禁毒公益活动,认识和了解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其次,增强未成年人拒毒、防毒意识,告知未成年人如何远离毒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毒品的危害,坚决反对毒品侵入,使贩毒分子和吸毒者不能接近他们;告诫未成年人绝不能以身试毒,千万不能有好奇心理,在吸毒问题上,面临的是生与死的选择,很可能由尝试堕入黑暗的深渊,最终断送年轻的生命。让未成年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重要职责。最后,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吸毒人员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未成年人比例不小。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因此,当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毒品、酒和香烟对他们的诱惑力便会大大地增强,尤其是学校里有人在尝试这些危险的东西时更是如此。这一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时常关注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心思、结交的朋友、空闲时的所作所为等,还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联系,以便掌握未成年人在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发现未成年人可能涉足毒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防止其走上毒品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收到良好的效果,这也是法律明确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