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国家为什么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第7条)
答:禁毒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进行一场持久的禁毒人民战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形成全社会动员起来的良好禁毒氛围,是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保障。禁毒法也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禁毒公益事业的捐赠正是这种机制的一个方面。当然,禁毒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主要应当由政府承担。应该说,国家每年投入的禁毒经费是巨大的,国家投入的大量禁毒经费有力地保障了各项禁毒工作顺利开展。但是,禁毒工作牵涉面极广,涉及查毒、缉毒、戒毒、宣传教育以及国际合作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客观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切实保障各方面禁毒经费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捐赠禁毒公益事业,也是相关禁毒公益事业经费来源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赠禁毒公益事业,除了能为相关禁毒公益事业增加经费外,还能通过这种形式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禁毒事业,形成良好的全民禁毒的社会氛围。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是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自愿和无偿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更不能借禁毒捐赠之名敛财。用于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应当由依法成立的与禁毒有关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与禁毒有关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禁毒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与禁毒有关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禁毒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禁毒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捐赠财产接受人的,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