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申报IPO实务精解:法律规则、审核重点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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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IPO的条件、程序、特点和流程

第一节 IPO概述

一、基本概念和分类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的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我国境内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从发行地点来说,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

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企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在我国大陆境内发行股票又分为A股(又称为“人民币普通股”和“内资股普通股”)和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在大陆境内向港、澳、台及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并在我国境内流通的外资股)。

境外发行指我国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即我国国内的企业向国外或我国港、澳、台投资者发行的并在我国大陆境外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外资股。外资股根据其所流通转让的市场的第一个英文字母简称为“H股”(HONGKONG)、“N股”(NEWYORK)、“S股”(SINGAPORE)等。

本书中,如无特别注明,所指的IPO限于我国境内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1]

二、境内IPO的几种方式

我国《证券法》在2019年12月28日修订之前,一直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不得公开发行。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基本法,起着为证券发行、交易提供基础性规则的重要作用。自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到2019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再到已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法》,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呼吁实施注册制。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考虑到全面推行注册制有一定的过渡期,修订后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在注册制全面推开之前,部分板块、证券品种的公开发行,还将会依国务院安排,继续按照修改前的证券法规定实行核准制。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前的主体不同,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开发行股票,即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经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2.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开发行股票,即非公司制企业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经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例如,安徽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760)是从股份合作企业直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但这样改制业绩不能连续计算,需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3.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即在《公司法》实施前各地根据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规范运作后经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设立这种方式虽然新的《公司法》中仍然作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已经越来越少。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后的账面值整体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经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这种情况下,经营业绩是可以连续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