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调解资源
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郡县制的治理模式决定了国家公权力深入社会的最基层政权是在县级,也就是被称为“七品芝麻官”的县令(县太爷)。
在“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中华法系中,县令既是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县衙门中食皇粮者不过数十人,却能保证一个辖区数万甚至数十万人口的县治行政权、司法权的运行,这是怎么做到的呢?答案是:中国乡土社会的自治传统使得大部分的纠纷没有上升到“衙门见官”的层面。
乡村自治是中国社会几千年中基本的治理模式。在公权力资源和政府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地方经济、文化和道德领袖所组成的精英团队,在民众的推举下和公权力的认可下作为代理人进行“象征性统治”。这种自治权除了乡村公共事务如税收、水利、祭祀外,最重要的就是司法权的自治。明朝时,皇帝诰令要求每个乡村设立“申明亭”,作为乡村仲裁产业、婚姻、争斗等纠纷的场所。仲裁由乡绅或族老主持,裁决的主要依据并不是国家的制定法,而是传统道德、风俗习惯或村规民约。
在乡土社会这种知根知底的熟人社区中,每一个居民在别人眼里几乎都是透明的,虽然没有西方国家所建立的数字化的个人信用系统,但乡土社会有简单且实用的信用体系。虽然没有监狱、警察、军队这些暴力符号做后盾,也缺乏拘传、查封、拍卖等强行性手段,但由于权威的塑造、道德的说教、地缘的认同、亲缘的信赖等多种心理文化资源所构建的无形威慑力,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在此似乎并不存在,即使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未必完全满意或信服,却更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这种乡村准司法权的意志。
在这种司法权力的分配模式中,乡绅集团取得了乡土社会部分的司法权。“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9],这种建立在封建族权基础上的乡村自治下的裁判权,解决了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使得县太爷这种非职业法官在面对着庞杂的乡村事务时还有空吟诗作赋。
在工业化时代,中国传统乡土熟人社会也面临着转型问题。有些村庄邻近城市,因为城市的扩张而成为“城中村”或因为土地被征用而转行。外来人口迁入,如何相处,如何实现“社区共治”,如何平衡其中的诸多利益?这些都是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乡土社会的纠纷预防及解决,肯定不能走“诉讼依赖”的道路,而必须走“基层事务民主表达、社区自治共管、纠纷自我解决”的道路。这不仅仅是最节约纠纷解决成本、最有利于社区和谐、最符合社情民意的纠纷解决理念,也已经被基层实践所成功证明。